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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新女学

妇女儿童议题媒体报道的主要规范与实践指南

——从《宝鸡市妇女儿童采访报道指南》谈起


    编者按

    妇女儿童议题是近年媒体报道的热点,近日出台的《宝鸡市妇女儿童采访报道指南》对于妇女儿童采访报道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体现了实践指导性、真实准确性、平等尊重性。在媒体领域,为了切实落实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媒体的采访报道还应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制定全国性媒体报道准则;完善媒体培训,提升媒体从业者性别意识;重视媒体监管,建立媒体性别评估机制。

    ■ 王琴

    妇女儿童议题是近年媒体报道的热点,但一些媒体由于报道原则不清晰,对妇女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引发很多争议。近日,宝鸡市委宣传部、宝鸡市妇女联合会制定印发《宝鸡市妇女儿童采访报道指南》,再次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到妇女儿童媒体报道的规范问题上。

    妇女儿童报道的准则

    在国际社会中,妇女儿童一直是受到关注和保护的群体,我国也很重视妇女儿童权利保护。《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五个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保护原则、儿童优先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和儿童参与原则。这构成了媒体进行妇女儿童报道的基本社会背景和理念原则,是媒体采访报道应该坚守的基本准则。

    媒体是为公众服务的,媒体报道也需自我规范、做好自律。国际新闻道德联盟(EJN)提出新闻报道的五大核心原则,包括:真相和准确性、 独立性、公平与公正、人性、问责制,其中人性原则指出,记者报道不应造成伤害,要意识到自己的报道会对他人生活产生影响;人性原则也要求新闻报道考虑弱势群体面临的问题,即便做不到有效扶助,也应在报道时以社会正义为中心。201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共同制定了《媒体性别敏感指标》,提出了性别暴力议题报道原则:不要苛责事件中的受害者;保护性别暴力受害者隐私,维护其尊严;将性别暴力呈现为一个社会问题而非个体悲剧;为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渠道。

    我国的媒体行业也有很多自律准则。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在1992年就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在儿童采访报道领域,已有一些机构提出了媒体报道规范。2008年,为了保护儿童,特别是抗震救灾中的儿童权利,陕西省妇联发布了《儿童采访报道指南》,提出:采访要知情同意;应在使儿童感到安全、放松的环境中进行采访;不能让儿童表演或“做戏”;对儿童的报道一般应采用匿名或化名,避免使用夸张性语言,渲染儿童权利受侵害的细节等。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和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主办媒体报道与儿童权利保护研讨会,会议发布了《媒体报道儿童的十条规范》,提出:采访记者应该保持与儿童同样高度的坐姿或站姿,不要“居高临下”地讲话;避免使用带有暗示性的儿童图像; 避免使用带有偏见和耸人听闻的表现方法报道涉及儿童的事件;考虑披露关于儿童材料的后果,确保儿童的处境在媒体干预之后不会恶化。

    此外,我国一些主流媒体发布性别歧视类禁用词,推动媒体内容中的性别平等。新华社在2015年和2016年两次发布《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其中涉及多个性别歧视类的不文明用语;2017年8月,《中国妇女报》 发布性别歧视类禁用词,“剩女”“直男癌”等词语被纳入禁用词库。

    妇女儿童采访报道指南的亮点

    《宝鸡市妇女儿童采访报道指南》旨在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较好地综合了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要求,突出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妇女儿童采访报道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实践指导性。指南对于妇女儿童采访报道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可能存在的盲点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南提出:采访时应征得妇女本人意愿、儿童本人及监护人(儿童机构等)的同意,因宣传需要,需用视频、音频手段采访妇女儿童时,要考虑声像诉诸公众时,可能对妇女儿童造成的伤害或负面影响,需采用马赛克、变声、遮挡、背采等方式予以技术处理;对于受侵害妇女儿童的采访对象,采访人需签署保密承诺书,严防妇女儿童因不当报道受到报复,产生负面影响;采访报道中涉及妇女儿童受害地点、施暴人、姓名等,均需模糊处理,以保护妇女儿童的隐私权不受侵害。

    第二,真实准确性。新闻报道的首要原则是真实,针对近年来新媒体舆论场用妇女儿童议题博人眼球的乱象,指南提出:尊重新闻事实,不得以杜撰、表演、情景再现等方式片面追求收视率、点击率,严防个人和网络媒体操纵、利用和炒作;标题表达应准确、客观反映妇女儿童真实意愿,切忌哗众取宠式的“标题党”行为;避免使用夸张性、侮辱性语言大肆渲染妇女儿童受到侵害的细节;新闻稿件用词须准确。

    第三,平等尊重性。妇女儿童需要被关爱和保护,也需要被平等对待,得到应有的尊重,重视妇女儿童的主体需求。指南要求:尊重每一个被采访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遵循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注重宣传妇女儿童权利,重视反映儿童的声音;切忌主观评论定性,注意使用妇女儿童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客观公正的正面引导;杜绝重复采访,向受害妇女儿童追问其痛苦经历和遭受侵害的细节,尽量采访间接知情人,以避免造成对妇女儿童的二次伤害;采访地点宜在安全、放松、没有压力的环境中接受采访;媒体不宜直接采访正在住院治疗的妇女儿童。

    我们还可以做什么?

    为了切实落实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媒体的采访报道还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积极努力。

    第一,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制定全国性媒体报道准则。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的时代,人人都是信息传播的主体,媒体报道更应该凸显专业性和权威性,建议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媒体自律,在妇女儿童报道领域制定全国性的报道准则,规范和引导媒体进行合理报道,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完善媒体培训,提升媒体从业者性别意识。提升性别意识需要从传媒教育的源头入手,建议在新闻传播专业的课程中纳入性别平等相关的知识与内容。此外,要重视对传媒工作者的性别意识培训。建议由政府管理部门组织性别平等主题培训活动,将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

    第三,重视媒体监管,建立媒体性别评估机制。制定和落实具有性别意识的监管措施,禁止在媒体中出现针对妇女儿童的性别歧视和偏见。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指标,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设立媒体传播中性别平等违规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通过日常监测、定期评估、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媒体传播的监督管理。媒体管理部门要鼓励媒体关注性别议题,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女性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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