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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施行

用人单位不得对结婚、生育等内容限制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贾莹莹 发自沈阳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安全和健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性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2日的适当休息。

    《办法》明确对孕期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办法》明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办法》还特别指出,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的,有权向用人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用人单位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支持维权;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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