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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

四方面合力 确保未成年人暑期安全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 华娇 涂浩

    广大中小学生已开启丰富多彩的暑假生活。由于暑期孩子相对脱离学校监管,自主时间增多,如果家长监护不到位,极有可能发生危险。

    为提示家长、学校、社会和未成年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暑期安全预防,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介绍了涉未成年人暑期安全典型案例,并作出相关提示。

    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案件主要有4种类型:一是交通出行,违规酿惨剧;二是贪解暑热,野泳生危险;三是假期游乐,玩耍受伤害;四是亲近动物,疏忽出意外。案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水域管理部门、公园游乐场所等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家长未妥善教育、监管、保护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成年人规则意识及安全意识不足。

    案例一:夏日野泳溺亡

    暑假某日,小A、小B提议去村子附近水库游泳,同学小C(事发时均为13岁)虽不会游泳,仍同小A、小B前往水库。水库大坝上有“禁止游泳”警示语,但无专人看管,亦无其他防护设施。

    三人开始均在水库浅水区戏水,之后小B、小A到深水区游泳,小B在从深水区接近浅水区时,与在浅水区的小C打闹,二人不慎掉入深水区,小C溺亡。

    事发后,小C父母将小B、小A以及水库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水库管理者、小B、小A分别应承担50%、10%、10%的责任,判决小B、小A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水库管理者赔偿17万余元,三被告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B、小A明知小C不会游泳仍提议并邀其一起到水库游泳,间接导致小C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案水库距村庄较近,无专人看管亦无其他防护设施,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水库的所有人对水库负有管理责任,对小C的死亡亦负有一定民事责任。小C虽是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10岁以上)应能判断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且在水中与小B打闹导致自己掉入深水区,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三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二:违反交规致害他人

    暑期一天,程某驾车带其子小E(12岁)外出游玩,行至某公园西门时,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去上厕所,其子小E独自留在车中。期间,小E打开车辆左后门,撞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孙某。孙某被送至医院,经治疗仍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交管部门认定,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小E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均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确定程某、小E为同等责任,孙某无责任。

    孙某将程某、小E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损失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程某与小E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程某及小E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与小E的违法行为均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交管部门的认定及本案情况,一审法院确定程某与小E作为直接侵权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正确。但本案因小E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应赔偿部分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而程某赔偿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确定小E对程某所负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误,改判程某对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为防止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发生,北京二中院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止意外伤害发生。暑假期间,广大家长应时刻绷紧安全弦,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日常举动,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提示孩子注意安全风险,特别应避免将低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或让其独自出行、活动。

    此外,家长还应以身作则,在孩子面前做好遵纪守法表率,为孩子树立榜样。一旦发生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家长应注意留存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便于事后纠纷解决。

    二是学校应加强暑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学校应创新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通过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融参与性、趣味性、知识性于一体的方式,加强对广大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切实让学生们将“安全第一”牢记心间。同时,指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和教育好子女,为孩子起到暑期安全保护伞、防火墙作用。

    三是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安全隐患。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未成年人高度聚集场所及重点水域管理者,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配置相应设备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安装防护装置,增加检查频率,加强人员巡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暑期未成年人野泳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四是未成年人应常怀戒惧之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未成年人在暑期活动时应牢记安全第一,遵循父母、老师和成人的教导,增强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远离野泳,嬉戏有度,安全出行,防止自身遭受伤害的同时,避免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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