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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全国首例省级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细则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吴军华

    ■ 李菁雯

    今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全国立法层面对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提出要求,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为各地立法提供了上位法基础。

    福建对此反应迅速。日前,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安全座椅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全国省级第一例以专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儿童安全座椅使用做出细化规定。

    “动用最稀缺的立法资源为儿童乘车安全保驾护航,是公共决策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一个生动例子。”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福建省人大为此专门立法,的确令人惊喜。

    规定共4条,内容虽然简短,但在细化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方面迈出了一大步。第一条明确了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年龄和儿童安全座椅的质量要求,“父母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友携带不满4周岁儿童驾驶或者乘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应当在车辆后排规范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儿童因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原因无法使用的除外。本规定所称儿童安全座椅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和其他儿童安全约束系统。”第二条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在推动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过程中的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纳入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内容,加强宣传和检查。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对学员进行儿童安全座椅相关知识的培训。幼儿园应当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纳入道路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儿童乘车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三条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罚则,“父母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友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下罚款。”第四条确定了该规定的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不仅要求父母等监护人应配备和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教育儿童遵守相关规定,而且针对与儿童乘车安全联系特别密切的特定机构和组织,设定了一项新的法律义务,就是提供驾驶培训的学校和班级应当培训学员掌握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知识,幼儿园应当增加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知识教育。”蒋月对此表示点赞,并希望大力宣传这项新规,直至家喻户晓。

    在肯定该规定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规定有两个地方可做进一步完善。一个是将“4周岁”作为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标准,虽然考虑了年龄因素,但标准设定较低。考虑到我国儿童身高、经济发展等现实情况,且不同儿童的年龄与身高匹配可能存在差距,建议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儿童约束装置模范立法”中提出的“要求年龄10岁以下或身高135厘米以下的儿童使用约束装置”标准,或参考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以下简称“修订稿”)第59条规定,“身高不足140厘米的乘车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或者增高垫等约束系统。”后续可根据执行情况做出一定的调整;另一个是无禁止未成年人坐副驾驶座位的相关规定。儿童人体测量学及相关实验数据表明,只有当儿童年满12岁或者身高达到150厘米时,安全带才能起到保护作用。因此,“模范立法”其中的一项就是“法律禁止一定年龄或身高以下的儿童乘坐副驾驶座位”,修订稿中也规定“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建议后续完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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