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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案例 破解“程序空转”难题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主题,共6件,涉及撤销婚姻登记、房屋征收等,旨在解决行政案件得不到实体审理、破解“程序空转”难题。

    一方确属“骗婚”,检察院应建议依法撤销婚姻登记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姚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证,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均未得到支持。2020年7月,姚某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检察机关认为,县民政局在“莫某某”系冒名的情况下为其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婚姻登记的合法要件。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审查姚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并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针对“莫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骗取财物涉嫌犯罪的行为,福建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莫某某”已被抓获。

    2020年10月10日,某县民政局注销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规定冒名登记结婚、假结婚可撤销情形,但结婚自愿是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则,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基本的结婚合意要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确属“骗婚”的,应当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棚户区改造供水等设施建设费不应由住户承担

    2017年6月30日,魏某等19人投诉至某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求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该局认为《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14条的规定不明确,遂向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请示。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提出协调处理指导意见,但未明确答复。该局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017年9月5日,魏某等19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构成行政不作为。魏某等19人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未获支持,提请检察院抗诉。

    山西省检察院向山西省政府发函,商请制定机关对《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不得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进行解释。

    2020年6月8日,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经过沟通、公开听证,房地产公司与魏某等19人签订和解协议。某市财政支付房地产公司150万元,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94万余元,由房地产公司将违规收取的费用统一退还至魏某等19人及其他189户回迁安置户。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抗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为及时实现申请人合法诉求和维护具有同等情况但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出抗诉后可以继续跟进推动行政争议化解,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成解决同类问题。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为由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行政争议,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房屋被强拆,虽是“违建”但应保护购买者民事权益

    2001年,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在案涉地块报建文化艺术园。该项目由某文化公司建设教学楼等设施10栋和家属楼5栋。2008年3月,因文化公司一直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经营不善导致教学楼闲置,镇政府将案涉地块转让给北京市某培训学校用于大学城建设。

    2017年6月,因案涉建筑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政府向培训学校下达限期拆除通知、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18年2月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

    王某凤等45名购房者认为其是案涉被拆除房屋的实际居住人,镇政府所作的限期拆除通知、限期拆除决定侵害了45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于2018年10月先后提起144件行政诉讼。法院以45名申请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45名申请人的上诉和再审申请均被驳回,申请检察院监督。

    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根源在于房屋建设者即文化公司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案件的关键问题是房屋购买者民事权益的保护与赔偿问题。检察机关与镇政府沟通联系,促其出面协调文化公司、培训学校,同时依托镇政府促成案涉各方最终达成以2010年补偿数额为基础,以屋内物品、装修损失赔偿金额为补充的和解方案,落实和解资金2044.5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系列案件,应当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监督权力”与“保障权利”的结合点,促进各方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办理与民事纠纷相互交织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加强分析研判,通过推动民事纠纷的解决促进行政争议一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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