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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新女学

从“儿童友好城市”通往“全龄友好城市”

——由《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发的思考


    2021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联合22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此次指导意见是继年初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被写进“十四五”规划纲要后的具体推进。本文细致回顾了儿童友好理念产生的背景时机,并对这一理念与其他相关理念的潜在关系进行整体解析,认为未来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成为一个有力的社会纽带,以贯通对所有人友好、全龄友好的常态化城市建设。

    ■ 黄怡

    2021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联合22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是继年初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被写进“十四五”规划纲要后的具体推进,提出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到2025年,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到2035年,预计全国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超过50%,100个左右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在展望未来图景的同时,细致回顾儿童友好理念产生的背景时机,并对这一理念与其他理念的潜在关系进行整体解析,将有助于真正推进实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前景目标。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背景与时机

    儿童友好城市倡议由联合国系统提出并倡导。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发布,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享有的数十种权利。199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联合国人居署(UN-Habitat)共同发起和提倡“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构想,要求儿童的权益应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儿童友好城市泛指一个城市、城镇、社区或任何地方治理体系,致力于通过实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来改善其管辖范围内儿童的生活。

    儿童友好城市倡议提出的背景是20世纪90年代,欧美国家及日本等发达世界的人口出生率整体下降,少子化趋势突出,“收缩城市”(Shrinking Cities)开始出现。毋庸讳言,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潜在地与人口生育政策调整密切相关。因而不难理解,儿童友好城市理念的提出并非在“婴儿潮”时期,反而是在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口负增长时期。

    我国儿童友好城市的提出背景和时机同样与人口出生率下降相关。2015-2019年我国的出生人口数量、出生率及自然增长率呈波动下降趋势,2015年自然增长率为4.96‰,至2019年为3.34‰。2020年我国人口政策进一步放开说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基于人口发展的国家利益,“三孩”生育政策、义务教育“双减”政策、中长期教育改革等系列新政出台以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提出,均指向鼓励生育,并通过社会系统支持,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当然,儿童友好城市的提出时机,还有更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因素。在全球范围内,每次重要的地区“婴儿潮”出现,往往是一个国家的百废待兴或重要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注意力和重心都集中在其他更紧迫的社会经济建设事务上,缺乏充分关注儿童发展的相应财力、物力和人力支持。而当社会发展稳定,各项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提出建设儿童友好城市的时机趋于成熟。我国至2020年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备了充分的条件对儿童的生活状态、儿童发展予以更多关注与重视。因此儿童友好可以说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

    “儿童友好城市”与“女性友好城市”的实质贯通

    妇女与儿童是天然关联的视角。“儿童友好城市”理念自然而然地让人想到联合国倡议的另一个理念“女性友好城市”。“女性友好城市”的联合计划于2006年启动,目的是将两性平等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女性友好城市是地方政府在规划和决策过程中能够考虑到妇女的问题和观点,支持并鼓励妇女与男性平等地参与城市生活的所有领域。在本质精神及大部分内容上,女性友好城市与儿童友好城市是相似并贯通的。

    由于女性在儿童成长教育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因此女性友好城市不管是否公开地列入城市建设计划,实际上都应是儿童友好城市的前提。很难想象一个对女性的认可度低、对女性不友好的城市和社会,会对儿童特别是女童友好。

    儿童友好强调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儿童的生命权是更前置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女性。女性的生活环境、职业发展环境决定了她们的生育意愿和抚养儿童的意愿。世界范围内每次“婴儿潮”的出现都是女性群体意愿的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普遍的人口生育高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都以女性对于社会友好程度、认可程度的感知为前提。

    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样离不开女性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女性的职业发展环境决定了她们及其家庭抚养儿童的质量。机关、企业、工厂中针对年轻母亲的弹性工作时间制度,工作场所增设的对儿童照护的支持设施,都是对女性友好,因而对儿童友好的,这些制度与举措要比仅针对儿童的友好举措更系统深入。

    此外,儿童友好强调儿童的参与权,而婴幼儿和低龄儿童的陪伴多半由家庭中母亲、(外)祖母等女性来承担,她们更了解社区日常生活和城市公共服务中儿童安全及儿童需求的满足程度。她们能够帮助儿童的声音“被听到”,而这又取决于她们作为女性自身的声音能否被社会听到,她们自身参与社区和城市事务的机制是否有效。

    “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的具体体现

    儿童友好与女性友好乃至老年友好在本质上是相通的、统一的,因为这些群体中既存在基于女性性别的同一性、基于生理体力相对状况的相似性,以及基于社会角色结构性消隐特征的一致性。儿童友好、女性友好、老年友好最终都将通向“全龄友好”。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可以成为一个有力的社会纽带,来贯通对所有人友好、全龄友好的常态化城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可以成为一项系统工程,推动对所有人友好的城市综合制度改革深化、空间环境系统改善、服务体系与服务能力提升、社会参与和共建共治共享等各项工作。对一座特定的城市而言,推进儿童友好、女性友好以及老年友好城市的城市空间建设目标是一致的,即构建体现人文关怀、切实保障所有使用者安全、方便、舒适的整体生活环境,也就是建设符合通用设计标准的空间环境。

    当然,老龄友好、儿童友好与女性友好城市建设存在着地区、城市间的差异,因而产生了多元化的地方建设路径。在具体实践中,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更强调政策性建设,侧重于投资较少的制度与服务的软环境建设,在城市的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儿童友好”“女性友好”及“老年友好”的要求。而在发达国家、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更加兼顾城市硬件环境建设,强调城市的建成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与人身安全等领域。

    无论是“儿童友好”“女性友好”“老年友好”城市,还是“全龄友好”城市,从根本上说都将是“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的价值追求和具体体现。

    (作者为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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