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权益热线 PDF版下载

版面: 权益热线

丈夫去世,公司能否决议
限制妻子继承股东资格


    我丈夫生前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3个月前死于车祸。事后,我曾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资格不能继承、全体股东也没有其他相应约定为由,要求继承丈夫的股东资格。可公司以其已经召开紧急股东会议,并决议我不得继承为由拒绝。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胡某

    胡某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股权的本质属性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股东财产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权直接从公司中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即“资产收益权”;股东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一方面,就股东财产权的继承问题,民法典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即鉴于股权的财产权属性,决定了财产权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具体可以通过其他股东的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转换成财产利益来实现。

    另一方面,就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也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即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禁止股权继承,否则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且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享有股东资格。

    与之对应,在本案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禁止股权继承的前提下,公司自然不能在你丈夫去世后,否决你继承股东资格。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0
© 2021 中国妇女报
ICP备:京ICP备05037313号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