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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新女学

精解“妇女发展纲要”的文本与目标

——聚焦法大法理·首届女性圆桌论坛


    阅读提示

    近日,法大法理·首届女性圆桌论坛——“文本与实践:妇女发展纲要精解”于线上举行。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主办,关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历史背景、文本解读、实践目标等方面。与会学者从法理、宪法、民法、刑法等多学科角度共同回顾、反思、展望女性权益保障,推动《纲要》进入多学科视野。

    ■ 闫波 邹祺芊

    近日,法大法理·首届女性圆桌论坛——“文本与实践:妇女发展纲要精解”于线上举行,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主办。邀请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郭晔担任主讲,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宪法学教授焦洪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教授龙翼飞,中华女子学院妇女法学教授林建军,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法学教授曲相霏,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联合主讲。

    新周期“妇女发展纲要”目标任务解读

    论坛首先关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历史背景、文本解读、实践目标等方面。

    郭晔从中国现代的妇女状况和“妇女”一词的词源解读出发,谈到男女平等。郭晔主任梳理了1995年以来四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出台的背景和历史流变,并以家庭暴力为例剖析了《纲要》关于推进解决妇女发展问题的演化逻辑和策略变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依循宪法中的男女平等条款,落实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形成并完善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从规划体系来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相协调,提高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可行性与规划的可及性,二者得以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新时代《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显著提升妇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健康、教育、经济、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社会保障、家庭建设、环境和法律等八个领域,《纲要》设定具体指标,包括改善母婴健康、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提高女性在村(居)委会中比例、树立新时代家庭观、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完善并有效运行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等。

    在《纲要》实施机制上,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实现《纲要》目标提供了保障。在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指导下,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通过目标管理责任制、督导检查、年度报告、议事协调等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四十余个部门切实履行妇儿工委成员单位职责,落实《纲要》目标任务。

    郭晔指出,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充分、仍不平衡,法治理念扎根尚需时日,中国妇女权益发展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仍面临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实施性别平等评估,补足特殊保护短板;提高基层执法的规范性和可及性;改革司法制度,完善落实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和证据规则;加强普法宣传,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以法理为基石推动《纲要》进入多学科视野

    与会学者还从法理、宪法、民法、刑法等多学科角度共同回顾、反思、展望女性权益保障,推动《纲要》进入多学科视野。

    龙翼飞教授认为《纲要》是中国妇女发展事业的权利宣言书、中国妇女发展领域的百科全书、中国妇女发展事业文明水平的标准书、中国妇女发展实践的检验书和中国妇女发展事业措施的保障书。以法理学为学科平台促进学术交流很有理论高度。民法典体现的人权平等保护、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心和谐、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才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和人文关怀理念为《纲要》的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社会发展深刻有力地影响着妇女发展,《纲要》需要回应历史遗留的困扰,也需要关注新时代的新挑战。林建军教授指出,在目标的实现上,应将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置于社会系统之中,激活每个要素,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要切实改变歧视妇女的观念,将男女平等理念作为价值基石辐射至社会每一领域,并推进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健全专业化、规范化工作机制,使工作认知和行动具有确定性、规范性、长效性;同时,有效运用智能化平台,以精准数据支持确立更为科学的《纲要》目标。

    妇女权利是人权,人权保障的义务主体主要指向国家义务,而不应是社会或企业。曲相霏教授认为,妇女权益的实现不是性别间的战争。从《纲要》看,女性发展的关键是推动女性内生力量的生长;妇女权益的改善,应当在教育、财产、心理等方面致力于提高妇女应对不平等对待的能力。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妇女群体利益,尊重家庭多样性,重视保障女性生育权,让家庭成为妇女的美好选择。

    罗翔教授认为,拐卖妇女罪的关键在于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在定罪和学术争论时,要警惕随意考量其他利益导致的价值“漂移”。我们今天讨论的关键词是“权利”和“平等”。基于权利的视野,我们认为人具有不可被买卖的权利,法律必须要保障这种权利。利益法学代表人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提到:“主张权利不仅仅是为了捍卫自己的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是为维护自己的道德存在感……”为权利而斗争是国家和个人共同的义务。相信在《纲要》的指导下,我们的未来可期。

    从宪法角度看待男女平等问题,“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包含形式上的反歧视和实质上的特殊保护。焦洪昌教授认为,如何理解“相同情况”并作类型化处理、如何实现倾向性保护,是实现男女平等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当前对法律等多项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是实现宪法平等目的的有效途径,党内法规与合宪性审查的协调机制也十分关键。国务院妇儿工委作为议事协调机构是否能够有效协调国务院各部门,亦是《纲要》实现之窾会。

    会议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所长王新宇教授呼吁以尊重为理念、提高普遍认识结束会议。她提出,《纲要》设定的妇女发展与权益保障各项目标,最终需要国家、政府、社会、学界和每一个人的努力才能将文本变为现实。相信通过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纲要》目标任务的实施推进,通过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共筑先进性别文化,性别平等终会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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