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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未成年人“前科”释放司法温度


    □ 张明芳

    让失足未成年人无忧重启人生路,司法的温度再一次得到彰显。近日,四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涵盖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国就在该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是刑事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将温暖传递给了未成年人,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尊重,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违规查询或不当泄露。而犯罪记录一旦泄露,则会导致未成年人在学习、就业乃至人生道路上背负“标签”,在周围个别人的歧视和排斥下,产生失落感、挫败感,不利于他们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看得见的刑罚早已结束,看不见的“刑罚”却可能一直伴随他们。

    正因如此,实施办法的出台显得更加现实而迫切,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对涉案未成年人查询犯罪记录作出进一步细化等等,可以说实施办法的出台呼应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符合人们对法治社会的期待,强化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当然,封存只是手段,帮教和转化才是根本目的。社会应该本着更加包容的态度,做好失足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制度衔接,对其开展道德法制、心理健康和文化知识等帮教工作,帮助他们“告别过去”、重树信心,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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