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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视点

拒绝配合直播的个人权利不容侵犯


    □ 何勇

    “他用4部手机对着我拍,我不同意,他就说我落伍!”近日,家住江汉区新湾路的周女士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自己到家附近的理发店剪发时,发现理发师竟在同时用4部手机直播剪发过程。她要求理发师停止直播,对方没有立即移开镜头,还称“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

    不可否认,当下是短视频直播时代,各行各业都在进行网络直播,网络直播也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单位营销宣传推广的一种新渠道、新方式。不少人确实习惯、适应了直播镜头,甚至有些人渴望就此走红,成为自带流量的“网红”,实现名利双收。但是,并不是人人都想成为“网红”,有的人只想过普通人的生活,不想被打扰。况且,稍有不慎,可能不是成为“网红”,而是成为遭受网络暴力的对象,近年来这种事情时有发生。

    从法律角度说,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老百姓,拒绝配合直播,不想进入直播镜头,属于个人权利,是私人生活不被打扰的安宁权的一部分,谁都不能剥夺。理发店理发师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对消费者理发过程进行直播,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安宁权、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事实上,理发店理发师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对消费者理发过程进行直播,还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可见,消费者不想进入直播镜头,要求理发店理发师停止对其直播,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要求,合法合情合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民事权利遭受侵犯时,不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还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总而言之,在短视频直播时代,商家、企业通过网络直播进行营销宣传,无可厚非,也是大势所趋。但前提条件是要尊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任性直播,在公共场所直播不能侵犯被直播者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益,需要事先征求被直播者的意见,只有得到同意和许可后才能对他们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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