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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痛经假”停留在“纸上谈兵”


    □ 孔德淇

    近日,#深圳痛经假经确诊可休1到2天#冲上热搜第一。据深圳市人社局官网发布,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其实,“痛经假”的概念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在地方层面,包括北京、上海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均明确了这一权益。

    从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角度来看,因地制宜出台“痛经假”无可非议。但只有让用人单位乐于参与其中,才能避免政策善意成为镜中花、水中月。现实中不难发现,“痛经假”等进入地方性规定,旨在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好政策,却在舆论场“翻了车”。不少人质疑这种看似给女性福利的政策,实则可操作性并不高。很多地方要求女职工请“痛经假”需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有些不切实际。类似假期的出现,也间接加大了用人成本,从而可能导致企业更不愿意招录女员工,让“好心假”成为“真包袱”。

    如何有效保护女性群体的权益,又不伤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只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却无法获得相应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平衡各方权益,制定配套措施。一方面可以通过出台辅助规定,让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确诊后,其证明长期有效,同时加大相关证明的核验力度,约束女性滥用假期,让女职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车;另一方面可以对同意批准女职工“痛经假”的单位,适当予以成本补偿、税收减免等倾斜政策,提高“好政策”落地的积极性,让“痛经假”成为一种企业自觉。

    设立“痛经假”及配套措施,不只是一种“官宣”的假期安排,更彰显了一种现代化的劳动理念和人性化的权益均衡。这种均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痛经假”不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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