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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政策解读

版面: 发展·职业

首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招聘信息不得含性别歧视性内容


    ■ 潘家永

    目前,在人力资源服务中,非法职介、虚假招聘、泄露个人信息、违规收费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公众关心的问题。为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该部规章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备案、服务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全面规定。那么,其对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了哪些具体规范,划定了哪些服务“红线”呢?

    一是要求服务机构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加强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指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对其发布的求职招聘信息,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或者及时更新;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二是明确服务禁止行为。《规定》第十七条指出,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等。

    三是强化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并切实履行保护义务,具体包括: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劳动者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四是规范经营性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和服务行为。《规定》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二)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三)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定》明确了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在对服务机构的监管方面,《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日常检查、信用管理、社会监督等管理手段,首次对确定管辖权、撤销注销许可、加强部门协同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构建了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部门联动与各方协同凝聚合力的综合管理体系。

    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的,或者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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