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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

明确由生态环境侵权人对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两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该解释共29条,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内容。该解释所规定的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仅指私益侵权,具体包括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

    该规定共34条,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

    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介绍,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生态环境侵权纠纷在证据方面存在突出特点。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由侵权人对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事实认定“专业壁垒”问题突出,对专家证据的依赖程度高。“证据偏在”问题突出。诸如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的环境信息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被侵权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不足,举证能力受限,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构建符合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的证据规则体系,十分必要。

    针对生态环境侵权纠纷在证据方面的突出特点,该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合法原则、效果意识,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相关条文。比如,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该规定第2条至第7条共6个条文,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针对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该规定通过第16条至第23条,以及第30条、第31条共10个条文,对专家证据制度、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针对证据偏在被告一方、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该规定通过第9条、第26条至29条共5个条文,对免证事实、书证提出命令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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