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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教育观

版面: 家庭周刊

父母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第一人


    ■ 薛元箓

    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全面而清晰的法律保障。

    其中,条例对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责任义务做出了明确说明。总则第五条规定:“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关于促进网络素养,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关于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第三十三条也做出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针对防治网络沉迷,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在法律责任上,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综观条例上述内容,可以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责任义务,概括为三个层面:第一,父母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义务;第二,父母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及接触有害信息的责任;第三,提高父母自身的网络素养,以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同样是责任义务。

    以条例提供的法律视角看待父母对未成年人网络生活的干预,显然具有强制性。而强制的依据,则体现于现实生活中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巨大影响甚至明显危害。事实上,无论是孩子说大人话的视频顶流,还是大同虐案中的“坏”孩子,都是网络包围下的家教之殇。与父母和家庭的疏离,和对网络信息的不设防,都让孩子趋向于孤僻、早熟、空智。家庭生活和现实社交的缺位,使孩子的成长教育变成依赖网络的自习。而成人世界施予网络氛围的庸俗化甚至低俗化,不可避免地造成孩子的认知偏差。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和家庭,正在演绎着一场关于孩子的争夺战。对此,父母如果还没有建立起危机意识,并且拿出相应的对策,那么,孩子就可能受到远比痴迷网络游戏更严重的伤害。

    而从技术角度看,网络生活的即时性、随机性和碎片化,又使家庭干预比之学校教育的作用更加明显有效。来自父母的网络“伴读”,尽管需要父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心血,但它具有不可替代性,是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第一人的职责。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未成年人父母来说,无异于敲响了一次警钟。它不但警醒了对孩子上网依然漫不经心的父母,而且为已经建立了家庭干预意识的家长们提供了清晰的干预路径和解决办法。因此,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普及,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父母和家庭中的普及,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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