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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教育观

版面: 家庭周刊

未成年人父母需有监护人意识


    ■ 薛元箓

    近日,一则未成年人偷卖家中巨额金条变现、购买豪华车、物品并馈赠他人财金的新闻,在坊间引发热议。尽管当事人母亲已经通过司法程序挽回财产损失,但事关未成年人与家庭财产、家庭教育和家庭保护之间关系的话题,依然值得思考。

    一方面,这是一起未成年人违法变卖家庭财产并进行非法交易和转移的典型案件,法律对此不予承认。推及同样性质的家庭财产流失,此案具有定心丸效应;但另一方面,巨额家庭财产能够绕过监护人的监督,被未成年人擅自处置,依然造成了家庭、社会和法律的多重损失,是一种资源浪费。对此,虽然当事人母亲可以庆幸家庭财产最终得到了保护,但作为监护人,她仍需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和家庭保护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对比法条不难判断,监护人的失责是导致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家庭教育和家庭保护,是以家庭的名义对未成年人施以监护和影响的一体两面。一方面,完整和全面的家庭教育和家庭保护包罗万象,既涉及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全程,又涵盖了未成年人成长话题的全域,远远超过了人们对其字面上的简单理解;另一方面,家庭教育和家庭保护又互为因果,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带来有效的家庭保护,同时,有效的家庭保护也是良好家庭教育的一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此案留给人们最大的启发是,实现理想化的家庭教育和家庭保护,首先需要未成年人父母建立起监护人意识,用法律赋予的监护人责任,替代为人父母的一般行为逻辑。同时,还需建立更全面更完整的家庭教育和家庭保护概念,将日常行为纳入家庭教育和保护的视角下予以理解和评估。只有当父母对孩子有了自觉的监护意识才会变成真正的监护人。只有当父母变成监护人,人们对家庭教育和家庭保护功效的期许才会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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