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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法眼观剧

版面: 权益周刊

滑雪场是否该对事故进行赔偿?


    ■ 李玉宇

    近期,电影《再见,李可乐》引发了观众强烈的情感共鸣。影片讲述了本来幸福的李妍一家三口,因为父亲的突然离世而生活变得灰暗,一只可爱的小狗出现在李妍母女的生活中,给她们带去了爱和温暖的故事。

    电影中,为了完成女儿高三前的心愿,父亲李博宇带着李妍远赴阿勒泰滑雪,却在滑雪中出意外陷入昏迷,李妍的妈妈不得已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失去至亲至爱,给李妍和妈妈带来的不仅是难以愈合的伤口,更是伤口上难以拔除的“刺”——自责、误解与怨怼。李博宇的遭遇给亲人带来了痛苦,那么滑雪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周女士在滑雪场滑雪时,一位滑板滑雪者为躲避前方摔倒的人突然从侧方冲到周女士前方。周女士躲闪不及,被推向了雪道围栏并受伤。周女士认为滑雪场未配备足额的雪上巡逻队员,滑雪者密度过高,有人摔倒后长时间在滑雪道上逗留,工作人员未进行搀扶、疏散,导致阻拦其他滑雪者滑行,滑雪场未能尽到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应对周女士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滑雪场则认为周女士系因体力、技术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摔伤,滑雪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滑雪过程中,滑雪场滑雪道上有人员坐卧,人员密度较高,滑雪场未及时进行疏导,周女士在躲避其他滑雪人员时,未能控制好速度和方向,对于周女士的损害,法院酌情确定周女士承担50%的责任份额,滑雪场承担50%的责任份额。

    法官释法  

    影片中李妍在滑雪时戴着耳机听音乐,遇到危险时没有听到父亲李博宇的呼喊,李博宇为了提醒李妍前面有危险,不惜冲到了女儿前面,导致遭受意外。本案重点在于,如何认定滑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滑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情况进行告知和安全警示;对滑雪场的场地和设施设置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配备工作人员在场地巡逻,排除潜在的危险因素,有效疏导不同水平的滑雪者,配备医务人员对伤者进行基本的处理;采取相应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风险或在侵权发生时减少损害程度等。在发生滑雪事故后,滑雪者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滑雪者应对其主张进行初步举证,滑雪场如认为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当进行举证。

    李妍一家可以要求滑雪场对李博宇的死进行赔偿,法院是否支持取决于李妍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滑雪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没有设置明显的障碍物提醒标志和安全警告,或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障碍物,或人为设置的练习障碍物危险度过高等。滑雪场也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以李妍滑雪时戴耳机等事由进行抗辩。

    总之,滑雪运动是一种具有较高风险性且有一定专业技术要求的体育活动,滑雪运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保障滑雪者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滑雪者个人也要尽到自我保护义务,最好穿戴护具,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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