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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

持续落实涉民法典法规专项清理计划 及时纠正处理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了有关问题。

    人体器官捐献问题备受关注,民法典对人体器官捐献问题有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介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自主决定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对于挽救他人生命、促进医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同时,考虑捐献问题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最基本的人格权利,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同意捐献的形式作了明确限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第1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遗体捐献有利于医学研究和救治他人,应当予以鼓励。”石宏说,民法典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了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对遗体捐献予以规定,并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千零六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石宏介绍,对于禁止“器官买卖”问题,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该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此外,刑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器官买卖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深度伪造人的肖像、声音等问题令人担心。

    石宏说,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为确保民法典顺利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哪些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介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了民法典涉及领域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专项集中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已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基本完成。

    梁鹰说,从各方面反馈的情况看,此次专项清理工作重点针对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展开:一是与民法典精神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二是与民法典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分编的具体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的;三是涉及民法典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或者不一致的;四是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规定的主要内容明显过时或者实际失效的。

    梁鹰介绍,清理工作中,3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共清理各类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038件,现已修改74件、废止321件。有关地区和部门还对31部行政法规和5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地方人大共清理各类地方法规543件,现已修改地方性法规69件、经济特区法规3件,废止地方性法规11件、单行条例1件。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展开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6件,修改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1件。同时,新制定7件司法解释,并决定对2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废止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5件,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件。

    梁鹰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度,督促各有关方面持续落实清理计划,推动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建设。同时,加强对各有关方面在清理工作中制定、修改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的主动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处理同民法典规定及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保障民法典得到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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