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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新女学

反家暴法律体系:新时代人权法治发展重大成就


    ·阅读提示·

    2021年两会期间,反家暴议题引热议。本文提出反家暴法是我国建立健全反家暴法律体系的标志性法律文件,是新时代人权法治发展的重大成就,五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反家暴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使我国反家暴法律体系的发展与世界反家暴理念的更新同步。未来应在进一步加强反家暴法宣传和教育、加强对落后偏远地区执法、司法人员业务培训、推动反家暴业务统计和数据监测等方面持续着力。

    ■ 祁建建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五年以来,我国反家暴法律体系及其实施取得重大进展。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建立健全反家暴法律体系的标志性法律文件,是新时代人权法治发展的重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5年的全球妇女峰会上就强调指出,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五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全国妇联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我国不断推进反家暴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使我国反家暴法律体系的发展与世界反家暴理念的更新同步。

    迅速健全完善反家暴法律体系

    反家暴法以国家强制力保护个人在家庭生活和亲密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制止和惩戒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帮助受害人脱离难以摆脱的受暴处境。五年来我国反家暴法律体系迅速健全,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反家暴法实施过程中,在妇联组织和社会各界的推动下,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各级政府积极回应反家暴领域中的社会热点问题,迅速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2020年初“鲍某涉嫌性侵养女”案,因养女年满十四周岁不构成强奸幼女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20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进行修改,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增加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被照护人发生性关系的,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论处。这将被照护人的性同意年龄提高到十六周岁,扩大了对被照护人的保护范围。又如,2019年以来新闻曝出多个低龄未成年人弑母、弑祖母等恶性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其不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成为舆论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通过在严格条件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回应社会期待,为解决低龄未成年人在恶性家暴案件中的责任问题提供了方案。

    第二,我国反家暴法律体系的发展与世界反家暴理念的更新同步,具有先进性。例如,2019年法国议会通过“反日常教育暴力法案”,父母行使权利必须无任何身心暴力行为。自瑞典1979年立法后,法国成为第56个完全禁止体罚儿童的国家。我国法律也体现了相似的精神,反家暴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形式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不仅涵盖了轻微家庭暴力行为,而且不以产生伤害结果为条件。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19年深圳经济特区修正后的“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湖南、江苏等许多省份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均禁止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此外,包含禁止家庭暴力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也在立法过程中。

    第三,最高司法机关及全国妇联联合多部门出台的反家暴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重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回应,将反家暴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协力推动反家暴法有效适用。例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全国妇联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的2020年《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1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2017年《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了对儿童权益的综合双向司法保护,强化强制报告义务;将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由家庭扩展到同居、离异、监护关系等;既保护作为家暴受害人的妇女儿童,也规范作为加害人的不法未成年人;既重视司法保护,也注重对家暴案件的综合治理。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体现了反家暴多机构合作的特点,促进了反家暴法的有效实施。

    应对新时期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挑战

    在法律体系不断建立健全的背景下,反家暴仍面临挑战。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反家暴理念和规则进一步深入人心。通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媒体、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面向全社会的反家暴普法宣传教育,使潜在的加害人、受害人、相关人员都意识到家暴的法律后果、救助途径、权利义务等,有利于加害人主动约束自身不法行为,有助于受害人及时有效求助,有利于负有强制报告等义务的相关人员发现家暴时及时履行报案等义务。

    其次,建议加强对农村地区、落后地区和偏远地区执法、司法人员的反家暴业务培训;尤其是建议警务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处警时依次升级应对模式。例如,对同一加害人或同一受害人多次出警后,不宜反复使用口头训诫等温和处理方式,这对加害人缺乏威慑力,对受害人的保护力也不足,既容易使加害人丧失对法律的敬畏从而造成家暴升级的恶性案件,也可能让受害人对法律保护绝望以致发生以暴制暴的案件。为此,2016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中有关立案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登记立案。笔者建议可考虑由妇联组织联合警务部门建立健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标准化执法流程,加强反家暴的第一道防线。

    最后,推动反家暴业务统计和数据监测,以便找出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识别并解决其中的关键问题,充分发挥反家暴法的效力。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谭琳代表提交《关于公安机关设置反家暴工作专项统计的建议》,既是出于对反家暴警务工作及其重要性的重视,也是出于对警方数据的需求。例如,2017年公安部数据表明,某年15.7万名自杀的女性中,60%是出于家庭暴力,但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多份报道也表明,多地家庭暴力庇护所存在闲置现象。这些数据的收集比对不仅有利于反家暴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而且可以为反家暴工作在实践中的推进提供依据。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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