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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法·权益观察

个人破产条例给夫妻财产和家庭带来的影响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出台,是时代和法治的进步,个人债务承受和保护制度将发生重大变化,社会信用体系也将发生重大改变。
    每个人背后是每个家庭,个人破产的背后,也是对家庭财产和生活稳定的挑战。

    ■ 杜芹

    2021年3月1日,是改变深圳人对待财产、债务、家庭,重新思考创业梦想的日子。从这一天开始,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

    认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个人破产条例规定,深圳人(指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3~5年严格限制的考察期后,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对于喜欢冒险的创业者,也许可以在欠债后实现债务剥离,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对于借钱给朋友的好心人,也许因朋友申请个人破产,而无法收回借款;对于被负债的妻子,也许可以与丈夫共同申请个人破产,从而卸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枷锁……

    个人破产条例的初衷是保护“诚信+冒险+创新”的企业家,但任何事情总有两面性,所有人、所有事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婚姻家庭,必然因此发生变化和影响。

    个人破产条例中与婚姻家庭有关的规定和影响

    一、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提交夫妻共同财产清册,申报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人的财产收入。

    申请个人破产需要对个人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而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婚后任一方的收入和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因此,为了厘清破产申请人的个人财产,势必需要对配偶的收入财产同步进行清查。

    如果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通过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了呢?条例中并未排除申报。原因也简单,真约定还是假约定,本身就是需要查明的问题。

    至于未成年子女名下资产,多半可能来源于父母,一并查实亦属情理之中。

    二、个人破产受理后,配偶、子女等需配合调查和分配。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存在,以及夫妻生活共同体的现实,个人破产申请人的收入、财产流转、资产转让等等,很有可能与配偶、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相关联,因此让他们配合调查、接管、分配,是法定的责任。

    三、法院作出限制决定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个人破产条例的“限制高消费”,比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限制更为细致,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消费的私立学校、不得购买机动车辆等等。

    至于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规定,现实中,该如何界定高收费、若非本人而是配偶方来供子女上高收费学校,是否可被允许等等,都有待实践摸索。总之,对子女教育的影响在所难免。

    四、配偶及前配偶债务的清偿顺位,排在普通债权人的后面。

    实践中,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债务,与前配偶之间基于离婚产生的债务也是常有的。因此,配偶及前配偶也可能是破产申请人的债权人,理论上似乎应当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享有同等受偿的权利,比如按比例受偿。但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却不是如此,而是要在其他普通债权都被清偿以后,才能被清偿。

    为何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列后于普通债权?恐怕仍要追溯到夫妻、家庭关系以及财产混同共有这一基本面。

    五、配偶不配合调查,包庇、转移财产,明知申请破产仍索要财产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破产申请人的严格审查,是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保护“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不让“老赖”有机可乘的关键。配偶、家庭成员配合破产程序,不包庇、协助转移、毁损财产等,也是实现个人破产条例价值观的重要要求。违反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六、配偶或需共同申请破产。

    如前所述,申请个人破产,首先需要对其个人资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和厘清,也就是婚内析产,这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再者,人性使然,总会试图维护配偶及家庭, “表面看似合规,实则意在财产保全和转移”的情况必然增多。也正因此,法院对已婚破产申请人的审核力度和成本会更大。反过来,也加重了已婚破产申请人申请成功的压力和难度。由此,夫妻共同申请破产,也许可以大大降低破产程序的难度,也可能是成功申请破产的更优选择。

    七、破产申请人在破产程序中去世后,或继续完成破产程序,或按继承处理。

    申请破产人去世,继承人一致同意或没有继承人的,破产程序继续。达不成一致的,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财产处理,按民法典中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而根据继承的相关规定,先确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清理和管理,先清偿欠税欠债,再继承。

    鉴于申请破产人生前已经申请破产,说明其个人财产(遗产)资不抵债。由此,预计继承人会优选继续完成破产。若继承人联系不上,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才进入继承程序。即便继承程序,从本质上说,与破产程序也有极大的类似,最终的结果应该大同小异。

    个人破产条例背景下的婚姻提示

    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是时代和法治的进步,是所有市场主体都有权申请破产,才能制度自洽的逻辑必然,是大势所趋,不以每一个微观个体所左右。每个人背后是每个家庭,个人破产的背后,也是家庭财产和生活稳定的挑战。所以,我们应该有所规划和改变。

    一、欲与“冒险家”结婚,可用《夫妻财产约定》适当保护。

    如前所述,个人申请破产,必然要对个人财产、配偶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甄别、分析、理清、析出,这种析产难免会殃及配偶的个人收入和财产利益。如果的确有与“冒险家”共组家庭的计划,或者已然与“冒险家”同处婚姻中,防患于未然,可以考虑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将各自财产、债务的界限划分得更加明确。这样,一旦将来对方启动个人破产程序,审查也更容易,可以尽可能地将风险放在申请人个人身上,从而间接维护和保全了配偶个人的财产,不至于让家庭整体都陷入“破产”的境地。

    二、已婚人士申请个人破产前,需处理好婚姻关系。

    所有已婚的个人破产申请者,在申请破产前,请务必考虑和协调好与配偶和家庭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好配偶、儿女及父母的相关权益。

    三、所有家庭需要更加谨慎进行债务管理。

    债务是个人破产的诱因。一方面,出借给他人款项时,必须谨慎进行出借前的“尽职调查”,更加注重审查借款人的信用,千万不能感情用事;另一方面,夫妻一方要借款时,考虑清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未来无法还清债务时如何处理”进行思考和规划。作为最兜底的处理方式,“个人破产”无疑必须考虑进去。由此,婚姻中对于财产的管理一定要更加有智慧。

    个人破产将对个人财富规划、家族传承带来极度深远的影响。在时代大背景之下,要求敢闯敢拼、一直走在时代前沿的人,在创新、创造的同时,对家族财富管理、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家庭债务都要做出更加详尽和细致的规划。

    (作者系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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