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姚建
从全国两会会场回到工作单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印萍就开始忙上了。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拨通她的电话时,她正在组织所里的同志们开会探讨业务。
“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新时代女性在各条战线上的重要作用,殷切希望广大妇女在新征程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回来之后,我有种重任在肩的紧迫感,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激励着我要在新征程上再立新功,我要把总书记的期望、嘱托,变成继续奋斗的动力,变成自己的实际行动,加强科研攻关,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围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加强成果转化和服务。”
作为海岸带工程首席专家和浙江中部海岸带综合地质调查项目负责人,印萍把拓展地质工作服务海洋和海岸带资源环境司法诉讼工作作为自己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印萍说,保护海洋环境,明确公益诉讼主体非常关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规定存在不同认识。”印萍表示,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有明确规定的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的授权。如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提起诉讼,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案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中的“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舟山市检察院提起了全国首起向海事法院起诉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是一种特殊授权,说明在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国家损失时,只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方能提起诉讼,其他主体概不能诉。这种观点普遍存在。按照此观点,检察机关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对刑事案件的依附性等局限性,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那些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破坏公益行为进行起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亟须相关部门对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予以明确,统一认识,指导实践,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体系。”
为此,印萍建议相关部门根据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即: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权提起诉讼的第一顺位主体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则检察机关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印萍表示,下一步她还将加强重大科学问题攻关,关注河口海岸带生态环境重大科学问题,在成功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港澳台重点专项“河口三角洲生态环境地球观测应用研究”项目,积极参与国际地球观测组织(GEO)工作,参加欧洲、亚太和中国地球观测组织的学术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全球海底地质灾害研究工作,服务全球海洋灾害减灾防灾的同时,加强地质工作对国家海洋安全的支撑和服务。
肩扛责任,心系担当。印萍表示,今年是建党一百周年,中国地质调查工作也走过了百年历史。弦歌不辍声自远,薪火相传铸伟业。“作为一名海洋地质工作者,我将按照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继承老一代地质人‘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的‘三光荣’优秀传统,以国家需求为己任,履职尽责,立足岗位,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