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礼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用于结婚称为“被结婚”。“被结婚”往往给当事人造成诸多麻烦,引起各种不同性质的纠纷。如河南省的尚女士与男友到民政局领证,发现五次“被结婚”而无法结婚;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女子因16年前“被结婚”,如今想离婚却被拒;广州市李小姐和田先生婚后李小姐怀孕,因“被结婚”准生证难办……
民法典实施后,“被结婚”者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三种不同救济路径和手段解决。
直接要求登记机关纠正错误信息
由于民法典取消了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被结婚者”发现自己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时,不能再请求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只能要求其纠正错误信息。只要没有他人主张与“被结婚”者存在婚姻关系或离婚诉讼等,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身份系被他人冒用结婚,都可以选择纠正错误信息解决。这是最简单快捷的手段,是首选救济手段。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被他人冒名,而登记机关拒不纠正错误信息的,可以以登记机关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登记机关纠正错误信息。
提起婚姻不成立之诉或反诉婚姻不成立
提起婚姻不成立之诉。对于自己难以提供证据证明系他人冒名登记者,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如一个2020年度江苏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显示:
周某某与男友张某2001年4月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周某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便借出嫁外省的周某(表姐)身份证以周某的名义与张某登记结婚,所用的照片仍然是周某某本人照片,之后张某与周某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初,周某欲回乡买房,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不能贷款,于当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2001年4月的婚姻登记,被法院以超过行政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2019年7月,周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张某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更没有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遂判决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判决生效后,周某凭判决书到民政局办理了更正登记。
该案具有几个方面的启示:
行政诉讼的路径不通,不能采取行政诉讼解决“被结婚”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
行政诉讼不适用登记婚姻效力纠纷的情形有很多,除了本案涉及的起诉期限外,还有受理条件、证据规则、审查对象、判断标准等。更为重要的是,行政诉讼的功能不适用“被结婚”案件。如行政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到底是撤销表妹周某某与张某的婚姻,还是撤销表姐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如果是撤销表妹与妹夫的婚姻,那就有侵犯他人婚姻之嫌。而撤销表姐周某与张某的婚姻,更不符合客观事实,只是表姐的身份被表妹冒用,自己并没与张某登记婚姻,更没有与张某结婚的意思和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何来婚姻?因而,行政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登记行为无效,都不适用“被结婚”案件。
“被结婚”者涉及婚姻关系诉讼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且只能选择确认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之诉才是科学的。这是因为,“请求确认周某与张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不准确。民事程序只审理婚姻是否成立与有效,不单独审理婚姻“登记行为”效力。同时,确认登记行为无效是对整个婚姻登记效力的否定,其结果必然导致表妹与张某的婚姻被否决。这既超越了表姐的诉讼目的,更有侵害表妹婚姻之嫌。此外,表姐也不能选择确认与张某的婚姻无效或撤销与张某的婚姻。因为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意味着表姐与张某存在婚姻关系,只是婚姻无效而已。这将会造成已婚者构成重婚,未婚者成为已婚者的荒唐现象。
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如果有人主张与“被结婚”者存在婚姻关系或起诉与“被结婚”者离婚,“被结婚”者可以直接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
提起民事赔偿或行政赔偿之诉
一是当事人如果认为冒名者侵害其姓名权(身份权),造成其名誉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赔偿之诉,请求冒名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如果当事人认为登记机关存在重大过错,需要赔偿损失的,也可以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总之,“被结婚”者的救济路径和手段充足,要善于根据不同情形,选择合法有效的救济手段,以避因救济手段选择错误走弯路甚至陷入困境。
(作者系资深家事法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