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法院根据民法典,对施暴的前夫作出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裁定,是一个非常好的典范,克服了反家庭暴力法在适用对象方面的限制,具有引领性意义,是一个很好的趋势。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任然
■ 李伶俐
前不久,重庆市江津区离异妇女陈圆(化名)因数次被前夫骚扰、殴打起诉至江津区人民法院。针对陈圆的遭遇,江津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发出了重庆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前夫施暴,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陈圆在婚姻期间就曾遭丈夫刘庆(化名)家暴,2018年两人协议离婚,房产归陈圆所有。但后来双方又因为抚养费、财产分割等问题矛盾不断,陈圆还分别以抚养费问题、离婚后财产问题等起诉过刘庆,两人的矛盾逐步加深。刘庆多次以探望女儿为由,上门对陈圆进行威胁、骚扰甚至殴打,致使陈圆和女儿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经办此案的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冯盛平说,去年底,陈圆曾直接求助到区法院,但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未正式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又仅适用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法院对刘庆进行了批评教育。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法官认为,根据第997条规定,可以认定刘庆的行为已经侵害陈圆的人格权,江津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刘庆殴打、威胁、骚扰或者跟踪、接触申请人陈圆。
人格权侵害禁令审理程序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继光表示,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制度功能和适用条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不同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而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于所有人,在适用范围上,人格权侵害禁令范围更广,人身安全保护令仅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而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于保护所有人格权。
“人格权的范围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突出了对人格权的重视和保护,而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则是一次司法制度上的创新。” 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王小婷律师对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说。
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何惠民律师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实践中,当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正在遭受或者即将遭受违法行为侵害,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以达到及时保护自身权利的目的。“当然,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落实执行离不开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和保障。”
因目前法律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理程序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江津区人民法院此次裁定均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向刘庆送达禁令后,冯盛平再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如果违反禁令,区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其会受到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庆接到禁令后,表示愿意接受禁令约束,理性处理纠纷。同时法院还将裁定书送达陈圆和刘庆所在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
克服了反家庭暴力法在适用对象方面的限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针对此案作出的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裁定,是一个非常好的典范。”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何霞副教授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如庭长所述,裁定克服了反家庭暴力法在适用对象方面的限制,“对于这种离婚后的前配偶关系,也可以适用。”
何霞介绍,以往反家暴法适用对象范围的扩展,一般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已离婚的前配偶之间。
“目前,我们又多了一条路来探索解决之道。”何霞说,“民法典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通过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方式,对反家暴法适用对象的范围进行扩展。”
何霞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有指导效果,“但典型案例毕竟不是立法,而通过民法典则可以直接从法律上提供依据,更便于基层法院的适用。”
同时,在肯定重庆市江津区此次裁定具有“引领性意义,是一个很好的趋势”后,何霞期待,“能更多地加大对家暴受害者,包括亲密关系暴力的受害者以及目睹家暴的儿童,在社会服务方面的支持力度。”
何霞解释,民法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更多的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来实现救济。而反家暴法不仅是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强调公权力机关主动干预的法定职责。“因此,反家暴法除了对受害者进行司法救济以外,还强调司法机构同民政、妇联等部门,以及和社会组织的共同联动,来进行社会服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何霞期待反家暴法与民法典能“两条腿走路”,不仅扩大反家暴法的适用主体范围,还能在社会服务方面进行加强。
据悉,江津区妇联在获悉此案经过后,慰问了陈圆并向其说明了妇联的立场和妇联保护妇女权益的职能,同时向陈圆和刘庆所在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进行了通报,要求妇联干部关注事情进展。
3月初,江津区“反家暴联盟”成立,区法院、区妇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联合签署了《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协作框架协议》。四部门一致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协调机制”设立的初衷是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推动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方面的作用,从而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但这个机制并不是封闭的,与陈圆案类似涉及女性遭受暴力侵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将探索纳入协调机制共同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