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2月入职某商贸公司,岗位为销售经理,约定采取底薪加提成的工资结构。入职后,因销售业绩波动较大,每月工资忽高忽低,于是我主动向公司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回复尊重我个人意见。
两个月前,我因病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由于没参加医疗保险,我的医疗费只能个人承担。出院后,我希望公司给报销部分医疗费,公司则以是我自愿不参加社保、责任在于我本人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公司有义务承担我的部分医疗费吗?
读者 陶有鑫
陶有鑫读者: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对于这一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既不能以支付保险津贴、办理商业保险等方式来变通代替,也不能以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为借口而主张免责。
本案中,虽然是你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公司明知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而仍然予以同意,违反了其自身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故公司无权主张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由于公司未依法给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预缴费,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你要求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的请求合法有据。
至于公司具体应承担多少医疗费,可参照视同你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减去你个人应该自负的费用,剩余部分即为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由公司予以报销或者赔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