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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如何实现“主渠道”目标?专家指出——

应将更多行政争议纳入受案范围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

    记者 王春霞

    3月28日,首届“全国行政复议优秀文书暨优秀论文发布会”在京举行。该活动由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承办,多位与会专家围绕行政复议法修订提出意见建议。

    据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局长陈富智介绍,此次活动是行政复议制度实施以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就复议论文和文书开展的专项评选活动。

    行政复议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于2009年、2017年作了两次修改。2008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拉开序幕。2020年11月24日,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根据立法工作计划,今后一年将修改行政复议法。

    专家们认为,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改变了以往行政复议“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初步形成了“块块为主、条条为辅”的管辖体制,以县级以上政府为复议主体,有效集中了复议权;扩大了受案范围;健全了复议证据规则等。

    2020年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指出,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如何理解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如何实现“主渠道”目标?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认为,要通过制度重构,尽可能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到受案范围中来。制度供给必须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优势与特点。同时,应当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重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锡锌认为,首先应当明确“主渠道”目标是什么。“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分流量应当达到多少比例;除了行政复议制度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的方式。”其次,行政复议法修改过程中,应对凸显“主渠道”目标的相关条款秉持严谨的态度。最后,“主渠道”目标的实现必须与复议职权全面优化相配套。许多复杂性、专业性行政领域的纠纷解决,迫切需要复议制度发挥其优势。例如,探索新兴领域的复议立法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安认为,在争议解决格局的调整层面,必须要厘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在解决行政争端的大框架下考虑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必须走出原来‘仿司法’的路径,有效发挥其监督职能,多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真正形成复议自身的制度优势。未来,行政复议制度应当进一步强化其在公共服务领域包括教育医疗领域、数字化政府等领域的解纷作用。”

    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教授刘飞看来,“主渠道”定位意味着我国复议制度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完善,必须充分发挥其行政性的优势。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需要理论创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说,应当对行政复议的性质进行相对准确的定位。行政复议的核心功能在于处理行政纠纷。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必须回应实践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例如“确认违法”的救济性以及复议决定的执行等问题。此外,应当建立一套更具包容性、多元性的救济体系,兼顾效率、公平与成本。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充分肯定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30多年来取得的成就。他提出,要通过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其核心在于提高制度本身的公信力。要理顺行政复议体制,立法应当进一步界定“条条管辖”与“块块管辖”之间的关系和范围。借助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的具体制度,例如证据制度、释明制度、听证制度等。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工作质量,包括使复议文书说理更加充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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