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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爷立了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效?


    ■ 秦婧然

    王大爷立了三份遗嘱,自书的、公证的、打印的,到底应该以哪份为准?立遗嘱可不是自己觉得有效就行。

    王大爷潇洒一生,未婚未育,父母早已离世。晚年王大爷一直与弟弟一家人一起生活,由侄子小王悉心照料着。王大爷觉得自己年岁已高,想立一份遗嘱安排身后事宜。思来想去觉得手写比较有意义,于是洋洋洒洒写了一篇散文式遗嘱。

    没过两天,王大爷看电视剧发现里面的主人公是去公证处立遗嘱,经过公证处确认盖章,王大爷觉得这样的遗嘱更有仪式感,于是王大爷又去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

    回来后,王大爷对自己收藏的一套古书字画留给谁还是有点犯嘀咕,经过深思熟虑,王大爷决定再起草一份遗嘱。由于担心自己字迹潦草引起误会,这次,王大爷端坐在电脑前,用不怎么熟练的手法敲出了一份遗嘱,打印并签上了字,这才心满意足。

    问题一:王大爷最后一份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虽然王大爷的这份打印遗嘱是他最终的意思表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份打印遗嘱是无效的。

    随着电子化的普及,打印文书材料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但打印遗嘱不同于自书遗嘱,如被复制篡改,辨别真伪的难度更大。民法典在赋予打印遗嘱效力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形式要件。

    王大爷想立一份打印遗嘱,可以找朋友或者邻居到家里进行见证,通过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字、注明日期,这份遗嘱才属于有效遗嘱。日后即便继承人对这份遗嘱产生争议,见证人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陈述立遗嘱当时的情形,更有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问题二:假设王大爷的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三份遗嘱应当以哪一份为准?

    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办理公证遗嘱后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修改,但可能不具备再次前往公证处的现实条件。民法典此次修改,标志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以遗嘱人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更加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王大爷的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那么应当以这份时间在后的打印遗嘱为准。

    问题三:如果王大爷的弟弟先于王大爷去世,王大爷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侄子小王以后可以法定继承王大爷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更加适应当前的社会现实。

    在王大爷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王大爷先去世,则弟弟可以法定继承王大爷的遗产;如果王大爷的弟弟先于王大爷去世,那么王大爷的侄子小王可以代位继承王大爷的遗产。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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