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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手出台指导意见:

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耿兴敏 发自北京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提升其保障供应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即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朝着多元化方向迈出了一步,这对于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推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改革等,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药品目录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大幅缩短至每年1次,甚至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而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的模式尚未明显变化。改革前,大部分药品上市后都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足够的时间经历市场推广、临床使用经验积累、临床专家认可、广泛使用这一过程。改革后,变成了“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灵活、分布广泛,将其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能够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用药选择,推动定点零售药店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

    国家医保局表示,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用药需求等方面的因素后决定。谈判药品要实施分类管理,及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

    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建立了谈判药品落地情况监测机制,组织各省份定期报送谈判药品的用量、费用和报销情况等数据,定期分析各地进展,以及落地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各地通报,推动落地。

    记者获悉,近期,国家医保局从2020年新增的谈判药品中筛选出首批临床需求迫切、可替代性不强的19种药品,安排相关企业报送已配备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中开通公众查询渠道,召开媒体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方便有需求的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组织企业报送、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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