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贯彻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监护侵害与监护权撤销案件刑民同步推进;明确细化检察机关支持监护权撤销诉讼规则;驱动社会资源参与构建专业化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
■ 倪莎 戴晓燕 刘艳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呈逐年攀升态势,此类犯罪对被害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恶劣,引发社会各方关注。早在2015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明确:“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符合监护权撤销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刑事案件办理,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问题上,开展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未小贤”未检工作专业团队,着眼于落实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的现实需要和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均衡发展的客观需求,聚焦未成年人监护权益保护理论研究,以期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为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特殊综合司法保护。
支持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考量因素
上海市未检部门近4年来共办理各类未成年人监护权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61%是支持起诉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课题组在选取典型的判决书为样本的基础上,探究检察机关支持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考量因素。
第一,是否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父母是孩子最佳守护者,未成年人监护权是父母天然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不可随意剥夺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36条和《意见》第35条均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几种情形作出了严格限定,是否支持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首先应审慎认定监护人是否实施了严重侵害的行为。
第二,监护人是否具有悔意及继续监护意愿。实践中,部分监护人在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实施侵害行为后,或无法履职、怠于履职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被发现后,经教育明确表现出悔意。如“未小贤”检察官办理的孙某、金某等拐卖儿童案,犯罪嫌疑人将亲生孩子出卖,案发后孩子找回,两人万分后悔表示将继续抚养孩子。经过监护考察和评估后,检察机关未启动监护权撤销的介入程序。
第三,是否有其他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选择。民法典第31条规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撤销监护权后是否有更合适的监护人选要遵循国际上“不得已而为之”的通常做法、“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慎重评估与考量监护权撤销后,重新指定监护人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介入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的困境
现实中,检察机关介入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存在一定的工作难点和困境。
一是检察介入具有滞后性。一方面监护侵害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本身具有很强隐蔽性,线索发现不及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主要以监护侵害刑事案件为主,大量未达刑事案件构罪标准的侵害案件与检察机关没有直接联系,只有少部分能进入检察监督视野。检察机关对监护侵害人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决定等刑事检察监督,以及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责任主体履职,支持责任主体提起监护权撤销、转移之诉等,包括拓展延伸的被害人经济救助、心理疏导等综合司法保护均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这些事后监督方式仅具有救济补偿性。
二是检察诉讼机制尚不健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比如尚无明确规定支持起诉书的法律效力,尚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在没有充分沟通协调的情况下,也存在有些地方法院不接受检察机关派检察人员参与庭审,甚至不接受检察机关制发的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情况。又如,当多个申请资格主体有意愿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时,检察机关应该支持哪一方提起诉讼,以及没有任何一方资格主体愿意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时,应该说服哪一方、如何说服提起诉讼均有待厘清。
三是监护权撤销后安置监督难。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身心极易造成严重创伤,若不加以干预,不仅影响其健康成长,还会对其后续融入新的监护环境产生新的困难。在检察机关的督促、支持起诉之下,不适格监护人权利被撤销后,如何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持续性的心理干预支持,如何追索原监护人承担抚养费,如何在落实安置后对新监护权进行监督等问题均存在现实困境。
四方面推动形成未成年人监护权司法保护合力
针对上述难点和困境,笔者建议:
一是严格贯彻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29日,最高检、国监委、教育部等九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有效弥补解决监护侵害或监护缺失线索发现难等问题。各地政府及司法机关应联合制定强制报告的具体流程或签订协议,细化不履行报告主体的责任追究,让强制报告制度真正落地、落实。
二是监护侵害与监护权撤销案件刑民同步推进。未检检察官应改变“先刑后民”的思维定式,通过提前介入、“一站式”办案救助基地等,主动加强监护侵害线索的排摸,注意固定、收集能够证实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材料,做好支持起诉应诉准备,实行刑民案件办理同步推进,体现法律监督力度。
三是明确细化检察机关支持监护权撤销诉讼规则。建议从立法和制度层面上,明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诉讼地位和法律效力,细化规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启动程序和行使方式,明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适用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之诉,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公权力介入未成年人监护权益保护领域的职权。
四是驱动社会资源参与构建专业化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与民政、教育、关工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涉监护权撤销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相关需求进行转介,建立与完善外部联动机制,共同构建专业化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每个家庭的核心利益,是最重要的国家利益和最大的社会公共利益之一。随着民法典以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施行,相信未成年人监护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将会更加完善,将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国家监护人”作用提供法律支撑。新时代未检人要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力,努力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倪莎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戴晓燕系四级高级检察官;刘艳系四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