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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怎么办?如何减少重婚、骗婚?

——民政部详解相关热点问题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陈姝

    5月19日,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自6月1日起,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有哪些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如何减少重婚、骗婚?19日下午,民政部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就推动实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进行详解。

    多地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

    “需要通过试点在如何实现以‘数据跑’代替‘群众跑’、如何适应服务人群结构的变化、如何合理有效配合服务资源、有效满足群众需求方面不断探索路径、总结经验。因此这次是以试点的形式在几个省的范围内进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介绍,全国目前每年平均办理结婚登记1000万对左右,离婚登记近400万对,补领婚姻登记证400万对左右。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遍,长期外出工作、生活、学习的群众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需求较为强烈。

    王金华介绍,按照国务院的批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包括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两个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务院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也就是在七省二市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就是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的武汉市、陕西省的西安市;离婚登记试点是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除此之外其他地区还是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也就是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王金华同时表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是民政部的目标,待条件成熟后,将及时推动此项工作。

    将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张贞德介绍,按照国务院的批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即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或离婚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在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试点地区大都开通了网上预约系统

    王金华表示,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户籍人口,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需要提交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有效居住证,而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现场办理。

    此外,为提高“跨省通办”的效率,避免当事人来回奔走,试点地区大都开通了网上预约系统,建议当事人按照试点地区的要求提前在网上预约办理。

    从五个方面减少重婚、骗婚现象

    民政部信息中心总工程师王兴玲表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对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门将从五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减少重婚、骗婚的发生。

    一是提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联网的稳定性和信息的全面性,强化婚姻登记全国审查,保证了婚姻登记的准确性。

    二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外交、卫健、移民管理、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核验。

    三是指导各级婚姻登记机关配置人脸识别、指纹采集比对等技术设备,提高婚姻当事人个人信息比对的准确性。

    四是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加大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五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甄别能力。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民政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限定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

    张贞德介绍,“跨省通办”试点主要解决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便的问题。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将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对当事人来说,既可以选择回一方当事人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还可以选择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样的规定和设计,既能满足常住人口的登记需求,又能保证婚姻登记秩序平稳有序。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但要出具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还应当出具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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