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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聚焦家庭建设 聚力家事审判”为着眼点,总结发布了近年来审结的6个典型家事案件。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选取了其中的3起典型案例。

    儿童接种档案信息引起合理怀疑,法院综合认定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

    赵某与姚某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有一女,双方婚内购置多套房屋,赵某同时系多家公司股东。2013年双方分居,女儿与母亲姚某共同生活。现男方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女儿抚养权,姚某同意离婚,要求女儿与其共同生活。

    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姚某提出因男方与第三者长期同居并生育多个子女,给其造成极大伤害,要求男方支付损害赔偿。为此提交手机短信记录、赵某与婚外第三人王某及儿童共同出行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法院调取,北京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系统个人信息显示父亲为赵某,母亲为王某。经询问,赵某认可与其他女子和儿童在机场的照片中,女性为王某,儿童为王某的孩子。关于两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显示父亲为赵某,母亲为王某,赵某对此解释为不知情。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赵某与姚某离婚,双方婚生之女由姚某抚养,认为据预防接种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信息不能直接认定赵某系两儿童的父亲,驳回姚某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姚某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所记载的个人信息中显示两儿童的父亲为赵某,身份证号与赵某身份证号一致。虽然疫苗接种档案并非正式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但无论两儿童的姓氏还是父亲信息栏的登记内容均会引起普通人的合理怀疑。加之赵某与王某及孩子一同出行外地,超出了一般朋友间交往的正常范围,家庭的外观特征较为明显。因赵某对上述情形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根据现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可以认定赵某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

    综上,二审改判支持姚某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妇女权益实体及程序一体化保护的典型案例。

    第一,先行判决离婚尽早减少婚姻对女性的持续伤害,财产部分继续审理待查明后再行裁判。

    第二,二审改判认定男方存在过错利于之后财产分割裁判中贯彻保护妇女及无过错方原则,妥善维护妇女权益。

    第三,支持损害赔偿实现对妇女权益的双重保护。二审在先行判决认定男方过错的基础之上,同时考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综合全案证据对女方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进一步实现对妇女权益的维护。

    违背忠实义务,判决少分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肖某与秦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女儿小秦。女方肖某发现男方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当行为且生育两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秦某离婚,并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秦某同意离婚,但称其不存在过错,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秦某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是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走向破裂的主要因素之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笔大额转出、支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其银行卡及信用卡有多笔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消费、支出。在秦某就大部分资金用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其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考虑秦某婚内存在过错的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综合判定秦某与肖某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中60%份额归肖某所有,40%份额归秦某所有,秦某向肖某支付10万元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走向破裂。

    对于男方的行为,本案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男方予以少分,并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妥善保护妇女及无过错方权益,促进文明家风建设,倡导核心价值。

    父亲阻挠孩子复学,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归母亲抚养

    男方杨某与女方张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因陪伴教育孩子,两人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儿子杨某甲和女儿杨某乙均归其抚养。杨某表示同意离婚,不同意两个孩子归张某抚养,其经济条件较好,两个孩子应由其直接抚养为宜。

    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期间,男方为争夺抚养权,擅自给孩子办理休学手续,纵容孩子打游戏、不做作业等,导致失学达半年之久。期间,女方以孩子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男方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经多方劝解,男方仍拒绝为孩子复学。二审期间,法官征询孩子意见,均表示想和爸爸杨某一起生活,并称兄妹感情很好,不愿意分开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和张某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并无显著差距。男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现阶段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故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女方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在处理两个孩子抚养权时,从陪伴成长和相互帮助的角度出发,对于年龄差距不大的幼儿或坚决表示不愿分离的子女,可将兄弟姐妹不分离作为裁判考量原则。

    本案中,男方存在长期无故阻挠其子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在孩子日常生活的管教中,男方纵容孩子不做作业、无节制打游戏、吃零食等,并经家人多次劝阻不予改正,最终导致家庭环境长期处于紧张和对抗的情绪中。

    男方的上述不当行为给孩子的身心成长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干扰。因此即便在二审中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两个孩子的意见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量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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