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网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方面,怎么落实牵涉到诸多部门,需要大家各尽其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涉及教育、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大家各尽其责,把自己工作做好,才能保证落实法律规定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将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立体的综合保护。性侵未成年人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新未保法规定了多项制度,其中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入职查询制度,将为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提供切实保障。
检察机关将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每案“是否报告”必查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一直非常关注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及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有助于预防案件发生或者避免严重后果。”
佟丽华介绍,我国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意见中规定了这一制度,明确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告。后来这一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中都有体现。2020年5月,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未保法的规定创新发展了强制报告制度。”佟丽华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除了总则当中明确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三类主体以外,修订后的未保法还具体规定了其他主体的一些报告义务:在“家庭保护”一章,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在“学校保护”一章,规定了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网络保护”一章,规定了互联网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信息的,应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5月31日在最高检举行的“落实‘两法’护航青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两法”施行后,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成为法律的刚性规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检察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每案“是否报告”必查机制。在办案中发现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看来,要广泛宣传,加强培训,让相关责任主体知道强制报告的义务和责任。要配套做好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以免受到打击报复。要加大追责力度。按照未保法的规定,相关处分较多,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等。建议加强检察监督,督促有关政府部门切实履职尽责。
积极推动建立覆盖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信息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一处处长刘斌介绍,在预防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未保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照护的情况下,曾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二是明确学校的预防机制和保护措施。未保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三是明确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履行查询义务。未保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根据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020年8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出台《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将“大灰狼”堵在校门之外。在李峰看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扩大了入职查询的范围,一方面将查询主体扩大至所有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另一方面将查询信息扩大至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这对落实入职查询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将督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严格落实入职前查询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制度,扩大查询范围。”李峰说,最高检将会同公安部在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建立覆盖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信息库,为相关单位进行入职查询提供条件。检察机关还将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协作,适时对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落实入职查询制度情况开展抽查,督促解决不按规定进行相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的问题。
李峰表示,将推动形成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的社会认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点多面宽,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入职查询范围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相关责任主体对这两项制度还需进一步加强认识和适用。检察机关将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未成年人保护App、小程序、在公共场所展播公益宣传片等方式,加强对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的宣传解读,为社会大众提供便捷的平台和途径。
行使检察监督权促使“两法”落实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两部法律都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网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方面,怎么落实牵涉到诸多部门,需要大家各尽其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涉及教育、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大家各尽其责,把自己工作做好,才能保证落实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5月,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其目标就是要落实“两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突出问题。
史卫忠说,这些问题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诸多重点领域,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入职查询制度落实,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违法接待未成年人、未履行询问、报告义务以及有关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网络产品和服务等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重点问题的治理等等。
史卫忠表示,“两法”明确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依法进行监督,意味着法律监督的内容并不限于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之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检察机关也可以行使检察监督权。如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将依法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根据‘两法’有关规定,最高检决定自6月1日起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史卫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