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6月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审稿拟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
二审稿拟在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中增加“确认劳动关系”“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并增加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二审稿规定,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考虑上述人员的特殊情况,指派适合的法律援助人员。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拟明确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将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限定为法律援助机构,但实践中还包括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删去“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的规定,明确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增加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