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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策组合拳保障女性职业发展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范语晨

    “三孩”话题近来引发社会热议,女性群体对此更是高度关注。“三孩”是否会加剧女性就业困难?保障女性就业权的法律和配套支持政策未来如何优化?围绕这些问题,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育龄妈妈。

    释放更多生育意愿,相应配套措施必不可少

    丁芸今年41岁,在一家丝绸织造企业的北京工作室担任设计师,已有两个宝宝,丈夫是创业公司老板,父母也都健康。对丁芸来说,“养不起”和“没人带”的问题并不突出,是否生育“三孩”,主要是基于精力分配的考虑。

    “我家老大六岁半,准备上小学,老二五岁,也快要进入到幼小衔接的阶段。他们无论知识还是心理都在关键的过渡期,需要家长投入很多。”这个时候如生育三胎,势必会更加分散工作精力。

    记者了解到,丁芸所在的企业由女性创办,加上行业性质的原因,员工中女性居多,公司对育龄妈妈很友好。不过,丁芸的同事、设计师吕慧对记者表达了一些顾虑:虽然公司严格遵守劳动法,不存在女性产后被降薪、换岗等问题。“但当团队正为一个项目辛辛苦苦、一起努力的时候,如果总因为带孩子而影响同事们的工作节奏,即便大家能包容,自己也会歉疚和自责,心理压力很大。”

    南开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教授、系主任吴帆认为,就业对当下女性来说,经济收入和个人价值的双重意义越来越凸显,“现代化的进程中,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尤其在目前社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女性就业不仅能够支持家庭的消费支出,同时也满足着女性自我实现的必然需求。”

    而从丁芸和吕慧的身上不难看出,女性对于子女教育和自身职业的追求也今非昔比。一方面,女性在工作中有更高的责任意识和自我要求,而另一方面,正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指出的,“现代育儿越来越科学化、精细化,多养一个孩子绝不再是‘添双筷子’的事。孩子的心理健康、兴趣爱好的培养和学业辅导,都要父母投入相当的时间、精力。”

    在此背景下,专家认为若要释放更多的生育意愿,“三孩”政策的配套措施须关注到女性在母职之外的角色。“从国际经验来看,仅从传统性别分工出发、为女性提供配套支持的国家,生育率的提高是不理想的。政策设计者应认识到,女性既有母职的角色,还有社会角色,尤其是职业角色,相关配套能让女性兼顾不同角色,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吴帆说。

    专家建议反歧视与生育成本分担要两手抓

    并非所有职场女性都如丁芸和吕慧那般幸运。自“全面两孩”政策出台以来,国家就保障女性就业权利出台、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包括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等。但不少网友表示,由于雇用女员工要承担更多的人力成本,招聘时男性偏好仍是一些用人单位的“隐性共识”。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张永英表示:“从二孩政策后我们的调研来看,生育政策的放开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会把育龄女性视作潜在的多次生育者来看待,从而影响到对女性的招聘录用。”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专家认为应继续加大“硬约束”的力度,完善反歧视的法律机制。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赵树坤说,“目前我国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零散、碎片化、可操作性差。”她认为应加快制定实施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使女性在寻求救助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完善立法之外,充实相关的法律人才队伍至关重要:“就业市场中的隐性歧视尤其不易辨别和认定,但并非不能辨别和认定。加快培养专攻反歧视领域的律师、法官队伍,才能给受歧视的女性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把立法初衷真正落实。”赵树坤说。

    同时,多位专家关注到,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成本大部分由用人单位和家庭来承担。蒋月指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必须认识到,社会责任感再强的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都是第一位的。

    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弱,承担女员工生育成本有一定难度。”

    因而,建立国家、企业和家庭间生育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打消用人单位的顾虑和负担。张永英表示,保障女性就业权与减轻企业负担都是国家目前重视的问题,应当通过更细致的举措使两者统筹起来:“例如,目前女性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社保缴费仍然由单位承担,未来可以考虑由财政给予补贴。”给生育女性比例较高的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也是近年来专家不断提出但政策操作上较难把握的办法,蒋月认为一刀切的优惠方式不可取,“根据行业性质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进行分类管理,从国际经验上证明是较为有效的举措。”

    除直接的生育成本外,受访专家一致呼吁,国家应加大公共托育体系的建设力度,减少育儿压力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蒋月认为目前的祖辈育儿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年轻夫妻多半要依靠老人带孩子,这不仅挑战着居住条件,两代人之间育儿观念的冲突也无法避免。”她建议,0~3岁的托育体系应加速建立,相关的照护人员也亟待培养充实。“育儿负担对女性来说是绵延十余年的。除幼儿托育外,中小学在校午餐、午休作为公益性质的服务供给也很关键。”

    保障就业平等,政策落脚点应是生育友好的社会文化

    丁芸表示:“育儿的确占用精力,但我并不认为生育对女性工作的影响完全是消极的。做妈妈之后我觉得自己思想的成熟度大不一样了,而且团队协作的能力和大局意识都有提升。这种成长反而使工作效率比之前更高。”

    吴帆也特别提到,客观的用人成本之外,陈旧的观念依然是导致就业歧视的原因:“权威的女性发展报告早已显示,女性在企业和组织中创造的经济贡献并不亚于男性。用人单位如果仅从增加负担的层面考虑,认为女性的加入会拉低企业效率,这本身带有先入为主的偏见。所以政策要真正生效,还是要落脚于性别平等文化观念的塑造。”

    观念的扭转仅靠硬性约束是不够的。赵树坤深感,“从长远来看,反歧视的教育一刻都不能停。”她认为,应用柔性方式引导用人单位消除成见,达成一种共识——平等地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与追求利润增长不是对立的、非此即彼的关系。例如鼓励企业进行反歧视的自我评估,对在推进性别平等上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等等。“据我了解,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开始发布每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中就包括性别平等方面的工作。这是一种世界潮流,任何一个有雄心的企业,都希望逐渐建立一种回应文明要求的内部文化。”在此共识之上,在企业中推行哺乳期女性的弹性工作制,确保她们顺利完成返岗的过渡,是受访专家的共同提议。

    家庭内部育儿责任的分担,特别是“父职”的履行,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平等的性别关系。如吴帆所说,在一个男权思想依然严重的家庭中,仅靠7~30天不等的男性陪产假,很难避免父职的缺位。而从制度设计上,将鼓励生育的措施定位为“家庭政策”而非单一的“母职支持”,是更为合理的思路。“未来在产假和男性陪产假之外,设立带薪的育儿假很重要。这个假期不限定男女,当孩子生病或有其他突发情况的时候,夫妻双方都可以使用这个假期去照顾孩子。由于并不专门指向父职或母职,育儿假的设计将更有利于塑造两性共担责任的意识。”

    专家认为,让女性愿生、敢生的同时,实现平等发展和个人价值,绝非一朝之功:“只着眼生育本身的单边突进不可取,支持措施要有整体性,打组合拳。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培育有赖于在政策引导下,社会各方面力量及其认识的长远变化。”吴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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