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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利息该如何算


    ■ 潘家永

    目前,民间借贷的双方都注重立字据、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等,甚至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实现债权,但在借款利息上往往很随意,出现没约定利息或者约定过高、预扣利息以及利息何时结算等问题。那么在这些情形下,能不能主张利息?利息究竟该怎么算?

    约定利息过高,超出部分可拒付

    2021年5月22日,贾某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遂找到吕某想借2万元,吕某提出借款月利率3%。贾某虽然觉得利息太高,但此时家人病情不等人,再三纠结之下,最终还是接受了吕某的条件。

    贾某想知道,自己能否以吕某放高利贷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点评                                

    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高利贷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就是说,借款利率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不受司法保护。

    本案中,贾某找吕某借款的月利率为3%,这样年利率就高达36%。经查阅,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以4倍计算,受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因此,贾某想以利息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利息,显然不行,但可以按年利率15.4%向吕某支付利息,对超过的部分可以拒付。

    未约定利息,只可主张逾期利息

    曹某向陆某借款15万元,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1年(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但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

    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曹某仍没还款。陆某很生气,就想到法院起诉曹某,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归还本金,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以作为其资金被长时间占用的补偿。

    那么,法院会支持陆某的诉请吗?

    点评                                  

    民法典第680条第二、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据此,陆某无权要求曹某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

    不过,陆某有权要求曹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会判决曹某向陆某支付逾期还款(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砍头息”不计入本金,利息只能据实认定

    2020年4月1日,王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据,载明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5%。当日,张某便从10万元中扣除王某应付的利息1.5万元,王某实际只拿到借款8.5万元。后王某无力还款,张某经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10万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

    点评                                              

    实践中,出借人事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实际上是一种违约性质。因此,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贷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张某预先扣除利息1.5万元,导致王某实际拿到的借款数额只有8.5万元,故法院只会判决王某归还本金8.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利息给付期限没有约定,每届满一年支付一次

    2020年5月5日,孟某找老马借款10万元,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12%,但未约定利息什么时候结算,之后也没有补充协议。

    2021年5月6日,老马要求孟某将前一年的利息先结了,不料被孟某一口拒绝,其理由是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理应在3年期满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

    点评                                              

    老马的要求是有根据的。民法典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案中,双方未明确利息结算时间,之后也没签补充协议,所以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孟某应当依老马的要求,利息1年一结。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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