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民法典是每个人生活的指南,有众多新规定,其中在涉农方面也不乏亮点。
落实“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可流转、抵押贷款
在外务工多年的农民陈某回到盛产苹果的家乡,准备自己当老板,开家果品公司。由于存在资金缺口,他说服家人,把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押给了农村信用社,以获取经营贷款。
可有些人认为,承包地的经营权不能抵押,陈某的这种做法违法。
【说法】
民法典物权编专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就“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层权利结构作出规定。
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删除了原物权法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
这些规定适应了“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有助于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权,同时也极大地释放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潜力,解决了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本案中,陈某让家人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获取经营性贷款,显然是合法的。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实际经营者承担
2016年,经村委会同意,村民吴某承包了村里长期荒废的一片荒山。吴某和儿子小吴共同参加劳动,种上优良果树。
3年后,小吴与一直在外打工的陈某结婚。婚后,陈某继续在外打工,打工所得自己掌控。
吴家在果园投入较多,还借了不少外债,期望有个好收成。不料,2020年进入收获期后,当地气候异常,收成不好,加之销路不畅,亏损严重,导致吴家无力上缴承包费和偿还欠款。于是,村委会要求吴家媳妇陈某以其财产交承包费。法律会支持村委会的要求吗?
点评
法律不会支持村委会的要求。
以前,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如今有了变化。民法典第56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本案中,吴家媳妇陈某既不是经营权拥有者,也没有为果园出资以及参与果园的生产经营,因此,吴家承包和经营果园所产生的债务与陈某无关,应当由吴家父子负责清偿。
同一地块既入股又出租,已登记一方取得经营权
2021年1月,村民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该公司,但未办理流转登记手续。
后赵某与该公司产生矛盾,于2021年4月又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村民章某,双方签订了《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并办理了登记。
章某对赵某之前的土地经营权入股行为并不知情,当其开始经营该地块时,与某公司发生了争议。
那么,究竟谁享有该地块的经营权?
【说法】
民法典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办理登记手续很重要。流转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流转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是否办理登记由当事人决定,但未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受让人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某公司与赵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由于未办理流转登记,故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章某与赵某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虽然在后,但办理了登记手续,而且章某对赵某的入股行为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故应当是章某取得该地块的经营权。
损害环境须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银鸣山是一片林区,山清水秀、林深叶茂、资源丰富,多年来村民“靠山吃山”。让村民们没想到的是,一家建材厂悄然出现在这里,自此每天都能听到爆破声和隆隆的机器声,碎石遍地,沙尘飞扬。由于对大自然过度索取,导致银鸣山区生态环境恶化,饮用水被污染。
那么,环境破坏者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点评
为更好地保护好金山银山,民法典确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加重了环境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除保留原侵权责任法关于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规定外,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了违法成本。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二是规定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三是规定侵权人应赔偿多项损失,包括生态环境功能丧失、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
本案中,村民和有关组织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上述民事责任。(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