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荣丽
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生了多起分手暴力导致的命案,死者基本上都是恋爱或者婚姻中的女性或者其亲属,加害人绝大多数是男友、丈夫或者前夫。所谓“分手暴力”,是指恋爱、同居或者离婚期间,一方(多数情况下为女方)提出分手,另一方(绝大多数情况下为男方)不同意,一方以暴力方式迫使对方顺从自己意志的现象称为“分手暴力”。分手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部分,起因不是一般的家庭矛盾和冲突,而是结束双方之间的恋爱或者婚姻关系、彻底分手这种两性关系中的大事,是控制与反控制、暴力与反暴力最后的“决战”和“摊牌”。对施暴者而言,失去对这段关系的控制,他的婚姻、家庭、子女、财产都将从掌控状态变成失控状态,施暴人可能因这段关系的结束变得一无所有,成为孤家寡人。正因如此,施暴者宣示权力、得不到便毁弃、同归于尽的绝望感尤其强烈,对受害人发动攻击的手段尤为残忍,造成的后果也特别严重。家庭暴力研究者的共识是:分手时期是家暴最严重和双方的人身安全高度危险的时期,很多家暴引起的命案都发生在这一阶段,因此,司法机关、妇女权益保护组织和反家暴组织对分手暴力应当高度重视,干预手段也要果断、及时和体现强制性。
作为长期研究家庭暴力的人,笔者对媒体及司法机关处理的分手暴力案例进行研究,发现很多分手暴力案件都有这样一些共同点:
第一,制造分手暴力的男性多数带有赌博、吸毒、酗酒、乱搞男女关系、家暴、好逸恶劳等一身恶习。同时,这类人情绪管理能力差,生活自理能力差,寄生在家庭中,对家庭的物质供养和日常照顾依赖程度非常高,因此,他们有强烈的控制家庭成员和维系家庭完整的心理需求;
第二,多数案件案发前已经有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存在,且在分手期间暴力行为升级。“湖南女子等待离婚判决时被丈夫杀害”一案中,女方的丈夫就在微博中扬言:“这个人我必须杀了”,在其他案件中,男方四处扬言要杀人、要烧房子、要同归于尽的也不在少数,显示出男方在分手期间,对将要失去这段两性关系的恼怒、不甘和一种“抓狂”的状态,甚至还有部分男性以残忍虐待子女、录视频发朋友圈等疯狂方式,试图逼迫女方放弃离婚念头,重新回归家庭;
第三,高案发地区对家暴的社会宽容度较高,干预和救助机制尚需完善。面对暴力行为,受害人及其亲友要么试图自行解决,少有人报警,要么报警后,施暴人也难以得到应有的惩治,警方的处理手段往往以解决家庭矛盾的常用手段为主,例如调解、批评教育、警告为主,少有采取行政拘留或者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等严厉措施应对。部分地区民众对家暴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充分,甚至在受害人呼救时,周围人也认为是两口子打架,无人施以援手。虽然反家暴法已经实施了五年,但是一些地区的反家暴专业人员和专门庇护机构仍不能满足需要,受害人单独面对暴力侵害,社会支持系统尚需完善。
鉴于分手暴力后果的严重性,各地司法机关、妇女保护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前来求助的处于分手暴力中的女性给予最大的关爱、保护与支持,保护她们的生命安全免受暴力伤害。以下几点建议供公安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和反家庭暴力机构工作人员参考:
首先,加强对分手暴力案件的危险性评估。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量表(又称“亲密伴侣暴力危险性评估量表”)能够比较准确地帮助工作人员判定来访者面临的家暴危险程度。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反家暴组织,对于报警或者来访求助人员首先应用专业量表进行测试,筛查出如果是高危案件,要优先给予处置。
其次,对高危案件要立即启动干预程序,以保护受害人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无论哪个组织或者单位,对高危案件都要立即启动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对受害人说明其所处的危险状态,帮助受害人打消顾及家庭名誉、个人面子或者惧怕报复等顾忌,鼓励和陪伴受害人报警,由警方介入处理。对于经过劝说后仍不愿意报警的受害人,要询问她们对临时庇护的需求,有庇护需求的,必须联系民政部门给予临时庇护。对于坚持回家的受害人,受访单位要及时联系其家人和所在社区基层组织,保护好受害人安全,对该高危家庭给予密切关注。
再次,公安机关对扬言杀人的施暴人要依法严厉处置。公安机关处于反家暴第一线,在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公安机关不能一概以批评教育或者警告的方式处置家暴案件,也不能认为男方扬言杀人是吓唬人,没有实施行为就无法处置。警方对分手暴力可能产生的极端后果要有充分认识和防范,要对分手暴力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对于那些反复施暴、长期滋扰、纠缠尾随、不断变换和升级暴力手段,或者以杀害全家、杀死孩子、自杀相威胁,以爆炸、火烧、毒死等犯罪手段恐吓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应当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16条、17条、23条、32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处置,该出具告诫书的要依法出具告诫书,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依法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分手暴力吞噬的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社会不能止于惋惜和愤慨,而是要积极行动起来,提升性别平等意识,依靠法律的不断完善,依靠反家暴工作的持续推进,依靠多机构合作,消除产生暴力的社会土壤,拯救那些处于分手暴力危险边缘的女性。对施暴人,司法机关要依照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严惩。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