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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法·权益热线

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鼓励助人为乐


    ■ 潘家永

    一段时期以来,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讹的消息屡见报端,面对“扶不扶”的问题,许多人犯起了难。为了鼓励大家助人为乐、互帮互助,弘扬社会风气,为做好事者“撑腰”,民法典设立了诸多“好人条款”。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用赔

    小马外出锻炼途中,看到一男子拽着一女子向偏僻处走去,并不断实施猥亵行为,女子大声哭喊、呼救。小马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即上前制止。双方由此扭打起来,小马挥拳向该男子打去,不料男子躲闪过去,小马因收不住脚步而撞向女子,该女子跌倒在地小腿骨折。

    如果该女子索赔,小马应当赔偿吗?

    说法                                 

    小马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救助人自愿,而且救助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二是须情势急迫;三是救助人是为了防止受助人损失的扩大或加重;四是只限于造成受助人受损害。

    本案中,小马路遇色狼猥亵、强暴女子,在女子人身权利面临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出手相救,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尽管小马相助时造成了该女子受伤,也无需担责。

    做好事自己受损,可以要求补偿

    一天下午,胡先生在河边钓鱼时,发现不远处有两三个孩子在岸边戏水。正当胡某担心之际,突然一男孩摔到了河里,胡某赶忙下水施救,但不料被河里的粗树枝划伤。好在经过河边的路人听到呼喊,与胡某合力将孩子救上岸,并一起将孩子送往医院。

    胡某因被树枝划伤脸部,就医治疗共计花费2000元。胡某向赶来的被救孩子父母索要2000元治疗费,却遭到拒绝,胡某将孩子家长诉至法庭。那么,胡某可以得到赔偿吗?

    说法                                 

    胡某有权要求被救男孩家长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应当指出的是,补偿与赔偿不同。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实际损失中的一部分。

    本案中,胡某只能要求受益人(孩子的父母)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不能要求赔偿。因此,应当由法院根据胡某的受损情况和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偿的数额。

    好意同乘造成损害,无需全额赔偿

    纪某与吴某是同事,同住一个小区。一个周日上午,纪某开车到超市购物时巧遇吴某,吴某希望能顺路捎他回家,纪某答应得很干脆。没想到,纪某在驾驶途中与一辆货运车发生碰撞,导致吴某身上两处骨折,住院和在家休养数月。

    交警认定纪某违规变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无责任。吴某觉得纪某应该赔偿其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7万元,并诉至法院。

    面对吴某的起诉,纪某深感委屈。那么,纪某应当全额赔偿吗?

    说法                                 

    纪某不用全额赔偿。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而确立了好人同乘规则。

    对该规则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一是只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二是仅限于无偿搭乘;三是只限于机动车一方存在责任的情况,即造成搭乘人损害的事故是由机动车一方造成的;四是不包括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五是只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对本案的处理,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纪某一方承担70%左右的赔偿责任,吴某自行承担30%左右的损失。

    做好事产生的利益,公平分配

    徐女士退休后养了两只宠物狗。一天,徐女士遛狗时发现小区草丛里有一只泰迪犬,猜测应该是自己走丢的,于是就先将其抱回家,接下来四处打听谁家丢的,可一直没消息。

    没过多久,泰迪犬和徐女士家的狗配了种。两个月后,泰迪犬产下了4只小狗崽。谁知,这时艾某找上门,在出示养狗证以及手机里她和泰迪犬的相片后,要求将泰迪犬和4只小狗崽一起领走。这下徐女士急了,认为艾某不可以带走4只小狗崽。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庭。那么,4只小狗崽究竟归谁所有?

    说法                                 

    该案涉及天然孳息归属和无因管理制度。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979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4只小狗崽是双方的狗所育的后代,属于天然孳息,应当为徐女士和艾某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时则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由双方进行协商、合理分割。所以艾某不能将4只小狗崽全部带走。另外,徐女士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收留泰迪犬期间的饲养费、管理费等费用。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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