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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工时制,加班费不尽相同


    ■ 颜梅生

    同样是加班,为什么有的加班费多、有的加班费少、有的甚至没有?原因在于企业是执行标准工时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抑或不定时工作制。不同工时制的加班费不尽相同。

    标准工时制,员工有权索要加班费

    一家公司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及其规章制度中都明确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但实际上班时,公司却常常要求她实行“996工作制”,即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且一周工作6天。刘女士能索要加班工资吗?

    点评                                

    可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是由国家确定的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即对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应当依此支付加班费。与之对应,刘女士也不例外。

    特殊工时,加班费支付有说道

    因工作岗位、工作特点不尽相同,一家公司对不同的员工实行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计件工时制。每当发放工资时,有的员工有加班工资、有的则没有,常常导致员工议论纷纷: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同样是为公司工作,怎么会这样呢?

    点评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这里涉及特殊工时制问题。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计件工时制等。

    缩短工时制的上班时间尚且不足,自然不存在加班费;综合工时制的加班,一般情况下只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总额时才存在,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故超时部分可以按150%的比例计算加班费;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故如果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属于安排员工在超过法定时间外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无权索要加班费

    肖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外勤配送员,工资按照配送单量、单件重量、单件配送距离等标准核算,实行与工作量挂钩的底薪+配送提成。公司有外勤配送业务则叫肖先生,没有便由肖先生自行安排,甚至对肖先生没有考勤要求。

    那么,肖先生在“8八小时之外”上班,能享受加班工资吗?

    点评                                

    肖先生不能享受加班费。这里涉及不定时工作制,指的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本案情形无疑当属其列。正因为不定时工作制对员工的上班时间没有要求,而工作时间属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故除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外,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通常不适用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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