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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法修改 “三孩”正式入法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规定 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删除原来有关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明、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等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规定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立足促进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进行修改,同时完善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介绍,此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必然要求,是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客观需要。

    此次修改优化生育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同时,删除原来有关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明、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等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养育成本的不断提高,逐步成为‘不愿生’‘不敢生’的重要因素。”张桂龙说,此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善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二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三是促进婴幼儿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四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支持与指导。增加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倡导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增强家庭育儿能力。五是积极促进优生优育。

    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和地方提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是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建议在修正草案中进一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决定采纳了这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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