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系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2021年3月,我在施工时,工地上一根松动的钢丝绳突然甩出击伤我右眼,经治疗无望后摘除了右眼球。后经申请和鉴定,我被认定为工伤,构成伤残五级。
此次工伤事故给我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以及心理上的创伤。请问,我在获得工伤赔偿后,还能否向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读者 倪某
倪某: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职工在劳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过错,也构成民事侵权。
由于工伤赔偿项目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如果用人单位无过错,例如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工伤,职工因过失造成伤害的工伤,由第三人故意伤害造成的工伤等,工伤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第二,其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些规定表明,职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到损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不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工伤职工都还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你因工伤失去右眼,这无疑给你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而且本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你所在公司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