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周韵曦 实习生林芯仰 发自北京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而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9月1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当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办法》的有关情况。
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介绍,《办法》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系统制度设计,明确了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内容及问责方式。
《办法》明确,问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办法》也明确了问责主体,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问责内容包括六类情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其中,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田祖荫表示,《办法》按照于法有据、分级实施、规范有序、用好结果的制定思路设计,具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出台《办法》,是教育督导‘长牙齿’的一大重要举措,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田祖荫介绍,为推动《办法》尽快落实落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办法》的解读和培训,督促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启动问责工作。
“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形、教师失德失范情形、教育群体事件、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包括现在重视的卫生防控防疫工作等,这些方面都是以后我们督学开展督导工作的重点。”会上,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杨志成表示,《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我国教育管理制度体系闭环(决策、执行、评价、反馈)的重要一步,也是最后的一步,“通过问责,让我们这个环节封闭得更加紧密,教育治理体系更加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