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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权益观察

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法治发展的阳光

——专家解读法律援助法


    法律援助法保障更多公民享受法律援助:一是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二是请求有关赔偿、给付和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三是符合法定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法律援助服务应当进行第三方质量评估、完善全过程监督;规定重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资质,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培训;根据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发放补贴,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法律援助信息公开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在为女性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注重女性的特殊需求,并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制定的法律援助法,新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法律援助法做出了哪些规定?对群团组织特别是妇联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保障更多公民平等享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其目的在于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帮助,是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法律援助法的制定,将使广大人民群众无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有效获得法律帮助,推动“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真正得以实现。

    郭林茂介绍,法律援助法保障更多公民享受法律援助。一是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包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有关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是请求有关赔偿、给付和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包括: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发给抚恤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有关事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

    三是符合法定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包括: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主张相关权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以后和地方扩展新情形预留空间。另外,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也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法律援助制度是重要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弱有所扶”的社会保障制度,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和本质特征。“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指与辩护权相关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西方法治国家不同,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以保障刑事辩护权为核心的刑事辩护制度,这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其二,弱有所扶的民生工程。一句话,法律援助法关注的是社会弱势群体,目的是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法治发展的阳光和温暖。”

    质量是法律援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法律援助的质量是法律援助法制定过程中的一大焦点问题。

    “通过强化保障和监督措施,让当事人享受到更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更有获得感。”郭林茂说,一是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义务。包括: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等等。

    二是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受理受援人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完善法律援助有关运行机制。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等。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吴宏耀看来,对于受援人来说,法律援助尽管是无偿的,但是法律援助并不是慈善、不是单方受益的行为;相反,如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可能会给受援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法律上的失误,有的甚至会对个人的实体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质量是法律援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吴宏耀说,根据“十四五规划”提出的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法律援助法特别强调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与2003年的法律援助条例相比,立法增加的条文主要体现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上。比如,立法新增了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的规定。其中,第57、59条是两条创新性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服务应当进行第三方质量评估、完善全过程监督。此外,立法还规定了重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资质,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培训;根据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发放补贴,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法律援助信息公开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等。总而言之,通过对法律援助人员的资质要求、服务过程的全程监督、服务结果的评估与考核,立法建立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质量保障体系。

    立法为妇联开展特色化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依据

    法律援助法积极拓宽法律援助提供渠道,鼓励、支持更多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立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增加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在吴宏耀看来,女性法律援助在心理特征、服务需求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特殊性。立法为妇联开展特色化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依据。在有条件的地区,妇联可以依法独立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利用自身资金和优势,为女性群体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具特色、更加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以最大限度地适应女性法律服务特殊需求,推动女性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发展。“当然,无论当地妇联是否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女性都有权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妇女群体会遭遇更多的生存、发展、家庭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实践教学研究室副主任、副教授赵志华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在婚姻家庭问题中妇女群体遭遇更多的伤害,多数又无力反抗,非常需要寻求法律援助。

    与妇女群体相关的还有法律援助法第32条、第45条。按照第32条的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吴宏耀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大多数受害人都是女性。因此,妇联应当积极宣传这方面的规定,让更多女性能够依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按照第45条的规定,在为女性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注重女性的特殊需求,并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例如,在人员安排上应当优先指派女律师;应当注重保护女性隐私等。

    赵志华认为,第32条具有重要意义,特别针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无论经济情况是否困难,都提供无条件的法律援助。此外,该条表明对妇女群体提供的法律援助是广泛的,全方位地保障了妇女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在赵志华看来,妇联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能够兼顾妇女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的双向保护,避免妇女群体受到二次伤害,积极寻求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的支持等。可以发挥妇联的工作优势,任务分解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切实为妇女群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此外,妇联可以鼓励妇女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配合援助律师充分收集妇女群体被伤害的证据,有力地打击虐待、遗弃和家暴等行为,捍卫女性合法权益。

    妇联组织法律援助要加强性别和专业培训

    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万薇从2015年就开始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她发现,到妇联求助的女性相对较多,妇联组织提供法律援助非常有必要。妇联组织更懂妇女,能够更好地为妇女群众提供服务。

    万薇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有因家暴导致故意伤害的实施者,有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因家暴导致离婚的,还有遭遇强制猥亵、强奸的被害人等。她最切身的感受是,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比较难办,法律援助工作难度大。”

    “妇联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要对法律援助律师加强培训,包括性别意识、涉妇女儿童案件的特点等。”万薇说,涉及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案件,工作量大、事情琐碎,不少最后并不能成案,希望能给予一定的补贴。

    赵志华告诉记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妇联组织应当发挥法律援助联系点的作用,组织专家、律师深入开展妇女法律援助维权讲座和服务,提升女性法律知识素养。应当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查程序,提高指派效率,方便妇女群众得到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展开法律援助服务,就重点法律问题,例如反家庭暴力、就业歧视、劳动纠纷、讨薪维权等进行重点宣传服务,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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