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遭遇交通事故后,因右侧股骨颈骨折,需行右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医院要求由专人护理,我遂让老伴负责。事后,车主李某以我老伴已领取养老金且没有从事其他工作,其从事护理后收入并未减少为由,拒绝支付护理费。
请问:车主李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康某
康某读者:
车主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须支付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虽然其中将“收入状况”的减少作为计算受害人损失并作出赔偿的依据,但并不等于护理人员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便不能享有护理费。
一方面,护理费是加害人支付给代替其履行护理责任的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受害人家属对受害人进行护理,不等于是加害人的免费义工,护理人员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以及有无固定收入,并不当然影响护理人员收取护理费用的权利。同时,根据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应当以权利人的损失为准,以达到弥补权利人损失的目的,护理人员提供的劳务亦属于实际产生的损失范畴。
结合本案,你因为右侧股骨颈骨折,需行右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医院基于你不可能自行护理,要求由专人进行护理,而无论由谁护理都属于提供劳务。如果车主李某对其加害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既不自行护理,又无需向代其护理的人承担护理费用,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护理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是其在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根据政策规定作工龄认定视同缴费后,在达到退休年龄或条件时,退出劳动岗位,不依赖提供劳动而依法领取的资金,虽为固定收入,但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有鉴于此,车主李某自然不能因为你老伴已领取养老金,而拒绝支付护理工资。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