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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拟明确妇联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稿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三审稿拟明确妇联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在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建议明确妇联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关于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内容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界限,更充分地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条中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修改为“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同时,对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规定的家庭教育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增加规定:“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期望值过高、施加的学习负担过重,有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等行为疏于管教,法律应当对这些突出问题作出回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中央有关文件对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本法应当贯彻和体现这一精神,补充完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相协同等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面临较多困难,应当采取更精准的措施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更多帮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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