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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育儿假入法,需企业认同监管协同


    ■ 汪昌莲

    近日修正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设立育儿假,规定用人单位每年给予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10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2020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在重点任务中强化家庭监护责任部分,意见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如此语境下,多地探索育儿假。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父母可共休长达10天的育儿假,工资将照常发放,黑龙江等地这个规定好是好,但能否惠及所有劳动者呢?对企业员工,特别是那些身处生产一线的员工,父母育儿假会否诱发新的权益困境?

    比如,目前生产型企业,大都执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即便是企业兑现了育儿假,也不会兑现工资。尽管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再重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并设置父母育儿假,工资照常发放,但效果如何,规定是否能够落地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如果企业不兑现育儿假,员工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向用人企业讨要育儿假等休假权。即便是员工打赢了这场官司,讨回了休假权,但等待他们的很可能是企业以各种理由发难,甚至让其卷铺盖走人。对于一些不得不兑现育儿假的企业来说,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应对措施,设置歧视性门槛,在招工上拒收或少收适育男女员工。果真如此,育儿假非但未能给企业员工及子女带来实惠,反而给就业制造了困境,间接伤害了部分员工的基本权益。

    可见,父母育儿假入法,需企业认同监管协同。首先,落实企业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尚须制度保驾护航。有关部门必须针对企业员工制定保障休假权等具体细则,使他们足额享受到现有的假日福利,包括育儿假等特殊福利。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在监管上要强力跟进,严厉制止和打击企业克扣假期等侵犯员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带薪休假条例》,对包括育儿假在内的带薪休假制度,也可实行“零存整取”,充分保障企业员工的休假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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