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炳城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雇员工,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法律赋予了企业单方面解雇员工的权利,旨在引导员工遵章守纪,诚实提供劳动,保护企业用工自主权。同时,鉴于解雇是对员工最严厉的惩罚,法律对该项权利又进行了严格限制,防止企业滥用解雇权,保护员工的劳动权。
然而,怎么样才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在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理解,往往是各说各有理,以致成讼。
梁某于2000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电瓶车运输操作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睡觉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处理”。
2020年9月9日,梁某在上班时间打瞌睡,被公司总经理发现后马上“逃跑”,跑出100米后才停下来。随后,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梁某的劳动合同。梁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被驳回。
梁某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梁某诉称,其在上班时间打瞌睡是由于当天身体不适,且其在职20年来基本上没有在上班时间打过瞌睡,并非“惯犯”。被公司总经理发现后跑出100米是因为当时处于朦胧状态,意识不清,而非有意逃跑,意识清醒后其马上停了下来。其有错,但错不致“炒”,公司认定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将其解雇处罚过重,属于违法解雇。
公司辩称,梁某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一般违纪,但被发现后逃跑,则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梁某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雇合理合法。
法院认为,梁某上班时间打瞌睡,并且在发现后逃跑百米后才停下来,其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不足以达到“严重”,公司将其解雇属于违法解雇,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两审法院均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15万余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上班时间打瞌睡,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何为“严重违反”,法律并没有做细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进行酌情认定。通常情况下,可以从违反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虑,如造成的后果或者影响是否严重、是否多次违反、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否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等。如果偶尔发生或者损失不大、影响很小的,一般不宜认定为“严重”。
首先,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雇。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企业解雇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企业适用这一规定解雇员工,除了要举证规章制度合法,还应当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进行举证。
其次,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举了六项企业可以解雇员工的具体情形,其中第2、3、4项是针对员工因个人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的,而这三项均带有“严重”,提高了适用条件,对企业解雇权进行了严格限制。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为“严重违反”,但对“严重违反”的认定标准,应以员工达到了与第3、4项相当的损害后果为参照,方为立法的本意,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案中,梁某上班时间打瞌睡,被公司总经理发现后又逃跑,对企业的损害程度未能达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或第4项的程度,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梁某作为一名在该公司工作了20年的老员工,且此前并没有上班打瞌睡的“前科”,公司将其解雇并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明显处罚过重。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作者系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