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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教师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等职权“撑腰”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周韵曦 发自北京 11月29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征求意见稿》指出,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七项权利。同时,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七项义务。

    在资格和准入一章,《征求意见稿》明确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学历学位。如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等。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等进行评估,并进行从业信息查询。明确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等四种情形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在保障和待遇一章,《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符合条件的教师,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为教师履职提供五大保障,包括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制止学生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职权;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奖惩和申诉一章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征求意见稿》就师德失范问题明确,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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