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天津11月30日电(记者 周润健)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29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或者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行为,将处最高50万元罚款。
条例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或者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