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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门槛提高、待遇保障更完善、明确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定位……

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这些变化值得期待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周韵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颁布。多年来,我国教师队伍规模不断扩大,专任教师总数由1993年的1097.89万人提高到2020年的1792.97万人。现行教师法的多项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要求。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教师法律制度,11月29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高教师准入门槛、待遇保障、教育惩戒和国家公职人员认定引发关注。

    准入门槛提高 突出师德师风考评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在考核评价方面,《征求意见稿》突出师德师风标准,要求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提高待遇保障,让老师能“留得住”“教得好”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学校、教育机构聘用教师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予以保障,财政可以依职责予以补贴或者奖励。

    在工资收入和薪金补贴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符合条件的教师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从住房优惠、医疗待遇、退休待遇、民办待遇、履职保障方面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旨在为教师群体能够安心教学免除后顾之忧。

    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为国家公职人员,为教师惩戒“撑腰”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提升了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力度。

    此外,关于教师惩戒,在教师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中,《征求意见稿》指出,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七项权利。同时,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七项义务。

    在保障和待遇一章中,也对教师惩戒提出相应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职责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制止学生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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