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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出台

公民制止家暴可认定见义勇为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茹希佳

    □ 苏芙萱

    12月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规范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内容,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经济控制也被纳入家暴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表示,这次条例科学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条例》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遭受家暴后,多种投诉救助方式保障受害人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条例》明确了投诉求助的方式,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条例》还规范了临时庇护服务,明确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条件,细化临时庇护服务事项,规定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食宿、做好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服务等内容。

    两种重要制度设计挡住家暴“拳头”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两种重要制度设计,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力的方法和措施。”严冬说,《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相关措施进一步细化,保障制度切实可行。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此外,《条例》设定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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