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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意见:

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罪犯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介绍,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在这次整治过程中,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为: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意见》强化顽瘴痼疾排查整治的成果运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意见》共20条,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如何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罗智勇说。

    《意见》强调了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四项基本要求。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观恶性、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以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罗智勇介绍,《意见》细化了严格审查实体条件的具体标准。比如,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要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充。又如,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此外,《意见》还对审查报请假释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罪犯减刑后实际服刑刑期如何严格把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在回答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新修订下发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已经在今年10月正式施行,各地也相继制定了考核工作细则。作为监狱管理罪犯的法定手段,计分考核为减刑假释提供了重要源头证据,这次修订对罪犯在日常考核基础上增加了等级评定,不仅要考察罪犯客观改造表现,还要综合评定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坚持主客观表现并重,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防止罪犯混刑度日。同时,进一步强化考核监督制约。如,规定了公示和公开程序,规定了法律监督、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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